彭利梅案 DCCC574/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利梅 PENG Lime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彭利梅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她於2023年8月18日在渣打銀行開立涉案戶口,戶口其後在兩個多月內錄得82筆存款,總額約港幣578萬元,並有94筆提款,款項存入後迅速耗散。至少兩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者曾將款項存入該戶口,其中一名存入5萬元,另一名分12次存入84萬元。被告否認知悉上游電騙罪行,並稱由他人帶往開戶及使用戶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判刑,以及被告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未參與上游電騙且不知悉上游罪行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罰。另一爭議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的加刑申請是否成立及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被告沒有得悉上游罪行,亦沒有參與電騙案;但戶口在開立當日即用於洗黑錢,兩個多月內處理約港幣578萬元,涉及跨境交易、港幣、美元及澳元,且有大量存入及提取交易。洗黑錢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法庭參考上訴庭案例所列因素,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至兩年。法庭接納第27(2)條加刑申請,按社區損害程度以25%為基礎,另加六個月,總刑期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Boma [2012] 2 HKLRD 33、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鄭志偉 [2025] HKCA 91,說明洗黑錢判刑須考慮金額、期間、交易方式、角色及其他情節。法庭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並被判罪名成立。法庭以三年為起點,因認罪扣減至兩年,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六個月,判處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傀儡戶口持有人、沒有參與上游電騙及不知悉具體上游罪行,跨境、大額及密集的洗錢交易仍可導致較高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與法定加刑會按次序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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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是借出銀行戶口而不知道騙案,洗黑錢會判多久?
法庭接納被告不知悉上游罪行,也沒有參與電騙,但戶口處理款項金額大、交易密集並涉及跨境。她認罪後仍被判監禁三十個月。
Q.銀行戶口兩個月內處理五百多萬元會如何判刑?
本案戶口在兩個多月內有82筆存款及94筆提款,總額約港幣578萬元。法庭以三年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再加刑,最終判處三十個月監禁。
Q.洗黑錢認罪可以扣減多少刑期?
法庭因被告坦白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將三年起點減至兩年;其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六個月,總刑期為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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