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燕虹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蔡)與第二被告(黎)在網上以一名13至14歲女童 X 的名義安排援交。第一被告負責接洽客人及監視現場,而第二被告(第一被告男友)參與分錢並協助威脅。兩人透過誘騙 X 至廁所拍攝裸照及威脅公開其援交醜事,強迫 X 進行至少 30 次援交,並瓜分大部分肉金。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兩被告是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30(1)(b) 條,即「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目的在於或旨在使該人賣淫」。辯方主張 X 的證供不真確,認為 X 並非被強迫且不存在裸照威脅,而控方則依賴 X 的證供及警方檢獲的通訊紀錄證明兩被告的控制行為。
法官認為「控制、指示或影響」屬平常詞彙,不一定包含脅迫成分。本案中,被告在網上接洽客人、指示 X 會合及強行瓜分肉金的行為已構成控制。法官採信 X 的證供,認為被告利用 X 人際關係欠佳的弱點,透過裸照威脅使其在不情願下繼續賣淫,符合該 statutory provision 的定義。
引用 R v Fong Yuk Choi [1983] 1 HKC 208 及 Sin Kam Wah & Another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用以解釋「控制、指示或影響」之定義及其不必然帶有脅迫成分的法律原則。
第一及二被告就第一項控罪(控制另一人而目的在於使該人賣淫)均被裁定罪成。由於第二項控罪(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為交替控罪,法官對其不作命令。
本案強調在判定「控制」時,不論是否存在實際的裸照(警方未找獲),只要被告成功令受害者相信威脅存在並導致其行為,即可構成犯罪。此外,法官在處理特別事項聆訊時,確認了即使被告年幼,只要程序公正且精神狀況正常,其招認證供可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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