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案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Z FAMC68/2011

上訴駁回
終院駁回上訴,因論點不具重大性。
終審法院(雜項)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and Mr Justice Ribeiro PJ23/2/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Bokhary PJ, Chan PJ, Ribeiro PJ

案情摘要

申請人被控非禮一名14歲少女(「X小姐」),指控他捏了X小姐的臀部。申請人承認觸碰了X小姐,但否認非禮,聲稱他只是觸碰她的肩膀,讓她讓路。裁判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四星期監禁。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駁回定罪上訴,但將刑期減至七天監禁。申請人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三項上訴許可理由。第一,裁判官在未向申請人提出某些不一致之處的情況下,根據其證供中的不一致和弱點作出定罪,被指違反了 Browne v Dunn 原則或自然公義 (natural justice) 規則。第二,原訟法庭法官在判斷案件時,錯誤地考慮了「固有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ies)。第三,X小姐向其姊妹作出的投訴是否可根據「構成事件一部分」(res gestae) 原則妥為接納為證據,以及這是否涉及一項具重大及普遍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認為,裁判官並非必須接受未經盤問的證據,其裁決是基於整體證據,接受控方版本並拒絕辯方證據,並無不公。對於原訟法庭法官提及「固有可能性」的言論,終審法院認為這是一個基本錯誤,但裁判官的裁決並無錯誤或不公。關於「構成事件一部分」原則,終審法院指出X小姐的投訴並非作為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 提出,而僅作為圍繞涉嫌罪行的情況一部分,因此無需考慮該原則的適用性。申請人的身份並無爭議,爭議點僅在於觸碰部位,故不涉及重大法律論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拒絕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該申請。

判決啟示

終審法院明確指出,原訟法庭法官在考慮「固有可能性」時,錯誤地認為定罪是合理的,因為控方版本比辯方版本「固有上更可能」屬實,並批評了法官關於男性衝動的「不明智建議」。然而,由於裁判官的裁決並無錯誤,此錯誤並未導致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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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裁判官在審訊中未經盤問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罪依據?
A.

終審法院指出,裁判官並非必須接受未經盤問的證據,其裁決是基於整體證據,並無不公。

Q.法官在判斷案件時是否可以考慮「固有可能性」?
A.

終審法院認為,原訟法庭法官錯誤地將「固有可能性」作為定罪的理由,這是一個基本錯誤。

Q.受害人向他人作出的投訴是否屬於「構成事件一部分」的傳聞證據?
A.

終審法院澄清,本案中受害人的投訴並非作為傳聞證據提出,而是作為圍繞涉嫌罪行的情況一部分,故無需考慮「構成事件一部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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