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攬訴訟罪是否違憲?
WINNIE LO 訴 HKSAR FACC2/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INNIE LO 訴 HKSAR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Bokhary PJ, Chan PJ, Ribeiro PJ, Stock NPJ, Sir Anthony Mason NPJ
案情摘要
上訴人Winnie Lo是一名事務律師,被控串謀包攬訴訟(maintenance)罪名成立。案件源於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Yeung Chun-kit(「兒子」)在交通意外中受傷,其母親Wong Siu-yin(「母親」)為其提起人身傷害訴訟。母親與第一被告Cheung Oi-ping(「張女士」)簽訂了一份包攬訴訟協議(champertous agreement),約定張女士將從賠償金中獲得25%作為服務費。上訴人Winnie Lo作為兒子的代表律師處理該訴訟。訴訟最終和解,部分賠償金支付給母親。母親隨後將其中861,652港元支付給張女士。其後,母親申請成為兒子遺產管理人,期間因款項去向問題,上訴人被指控串謀包攬訴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包攬訴訟罪的構成要素是否足夠明確,以符合《基本法》第3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1(1)條所規定的「依法規定」要求。上訴人爭辯該罪名因不確定性而違憲,並提出該罪名已因廢弛(desuetude)而失效。此外,上訴人質疑其定罪是否符合公認規範,特別是律師在處理訴訟時的角色是否構成「多管閒事」(officious intermeddling)。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包攬訴訟罪的構成要素足夠明確,符合憲法要求,並非因不確定性而違憲。法院重申,律師在正常專業職責範圍內處理訴訟,不構成「多管閒事」。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和上訴法庭在認定上訴人知悉並協助張女士的包攬訴訟行為時,存在嚴重偏離公認規範的情況。法院指出,原審法官的推論依據了不相關的材料,且未能證明上訴人知情並積極參與包攬訴訟是唯一合理的推論。特別是,律師處理法律援助事宜的方式、對賠償金分配的建議以及對款項去向的詢問,均與其知情並協助包攬訴訟的推論不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法律確定性原則和包攬訴訟的構成要素:
- Unruh v. Seeberger (2007) 10 HKCFAR 31:確認包攬訴訟在香港法律中仍然存在,並定義了其核心要素。
- Shum Kwok S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81 及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確立了法律確定性原則的標準,即法律必須具備足夠的可及性和精確性。
- Sykes v DPP [1962] AC 528:駁回了廢弛原則在英國法律中的適用性。
- Wild v Simpson [1919] 2 KB 544 及 Clyne v New South Wales Bar Association (1960) 104 CLR 186:闡明了律師在正常專業職責範圍內不構成包攬訴訟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因此撤銷其刑罰。法院認為原審和上訴法庭的判決存在嚴重不公,需要介入糾正。訟費問題將根據書面陳詞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包攬訴訟罪在香港的合憲性,但強調了律師在履行專業職責時,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其超越正常專業範圍並積極參與非法行為,否則不應被推定為「多管閒事」。判決還明確指出,廢弛原則不適用於香港法律。法院建議將包攬訴訟的刑事責任問題提交法律改革委員會審議,以考慮是否應進行立法改革,使其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發展保持一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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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包攬訴訟罪在香港是否仍然有效?
終審法院裁定,包攬訴訟(maintenance)罪的構成要素足夠明確,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依法規定」要求,因此在香港仍然有效。
Q.律師在處理訴訟時,何種情況下會被視為包攬訴訟?
律師在正常專業職責範圍內處理訴訟,不構成「多管閒事」(officious intermeddling)。只有當律師超越其專業角色,例如為獲取訴訟收益分成而參與,才可能構成包攬訴訟。
Q.香港法律是否承認「廢弛」原則?
終審法院明確裁定,廢弛(desuetude)原則不屬於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法律一旦制定,除非經立法機關廢除,否則不會因長期不使用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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