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憶案 DCCC275/2011

使用他人信用卡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認罪初犯後判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24/5/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左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左憶於2011年1月27日在化粧品店購物,出示一張持有人姓名為Lou Yi的浦發銀行Visa Card,企圖支付總值12,105.70元的香水及護膚物品。收銀員查詢信用卡批核時,被告人離開店舖,後證實該卡已報失。警方在他身上搜獲與信用卡姓名相同的身分證及雙程證;化驗確認信用卡是真卡。被告人承認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並無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attempted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的量刑。辯方以認罪、初犯、悔意及父母患病求情,並引用Chan Sui To主張量刑起點低於兩年;控方則要求法庭按信用卡欺騙案件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明知自己不是信用卡持有人,亦沒有發卡公司授權;他是否知道信用卡已報失,不影響罪責。信用卡欺騙會危害香港商業及金融制度,跨越內地與香港兩個金融系統亦屬加刑因素。惟本案只涉及一張信用卡、約12,000元財物,犯罪規模小且手法不複雜,故參考相關判例後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及初犯獲三分之一扣減,父母健康及供養責任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亦無緩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The Queen v Chan Sui To,並採納HKSAR v Ho Ka Yee對其指引作用有限及信用卡罪行須具阻嚇性的分析;HKSAR v Tu i Lang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麗婷則說明小規模信用卡罪行的三年或以下量刑起點及跨境、金融制度危害等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判監禁20個月。量刑起點為30個月,因認罪及初犯扣減三分之一;法庭沒有判處緩刑。

判決啟示

信用卡欺騙案件即使只涉及一張卡及較低金額,仍須考慮對商業金融制度的阻嚇需要。被告人的家庭負擔或父母病況,如屬其犯案時已知的情況,未必可獲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報失信用卡購物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自己不是持卡人且沒有授權,罪行即使只涉及一張卡仍須具阻嚇性;本案量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及初犯後判監20個月。

Q.不知道信用卡已報失可以免除罪責嗎?
A.

不可以。法庭指出,被告只要知道自己不是真正持有人,且沒有發卡公司授權,便已具相關罪責;是否知道信用卡已報失並無不同。

Q.父母患病可否令信用卡罪行獲輕判?
A.

法庭認為被告在犯案時已知父母年老及健康欠佳,仍選擇犯法,故未因家庭情況額外減刑;唯一有效減刑因素是認罪及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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