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對原審判決的更正。原審判決中,第21段第四行遺漏了「of the」一詞,導致該句的語法不完整。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以修正此遺漏。
本案的主要法律爭議是原審判決書中的文字錯誤,即第21段第四行遺漏了「of the」一詞,需要進行更正。這項更正旨在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訴法庭根據其固有權力,發出更正令以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此類更正旨在確保判決書能準確反映法庭的意圖,並維持法律文件的清晰度與正確性。更正令的發出是為了糾正判決書中的明顯遺漏,而非改變判決的實質內容。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修正原審判決書第21段第四行中的遺漏,將該句改為「the nature of the chase of the sampan by the police vessel.」。
本案顯示法庭有權力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以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遺漏,確保法律文件的準確性。這類更正通常不影響判決的實質內容,而是為了提高其清晰度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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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判決書有筆誤或遺漏,法庭可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進行修正,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更正令通常用於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遺漏,而非改變判決的實質內容或結果。
本案中,上訴法庭更正了原審判決書第21段第四行遺漏的「of the」一詞,使句子語法正確。
HKSAR v Tang Zhuyan CACC22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