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董事是否須負刑事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Yuk-tung 及 WONG Thierry Kousan Kian HCMA355/2010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駁回,判刑上訴獲准改為緩刑。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Wright J8/1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Yuk-tung and WONG Thierry Kousan Ki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Wright 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上訴人為 Perfecta Dyeing, Printing and Weaving Works Limited 的董事。該公司未能支付一名僱員在三個不同時期的工資。兩名上訴人被控違反《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 第 23 條及第 63C 條,即故意且無合理辯解下未能在工資到期後七日內支付工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上訴人罪名成立,各判監禁六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僱傭條例》第 63C 條中「無合理辯解」(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一詞的舉證責任分配。上訴人質疑裁判官錯誤地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身上,要求被告證明存在合理辯解,而非由控方證明被告無合理辯解。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TONG Yiu Wah v HKSAR 及 HKSAR v Gurung Krishna 等案例,指出該條例僅對被告施加舉證責任 (evidential burden)。一旦被告提出合理辯解的證據,控方仍需承擔證明被告無合理辯解的說服責任 (persuasive burden)。儘管裁判官在舉證責任上有誤,但法庭經重新審視證據,認為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無合理辯解,且非支付工資的行為屬故意,故維持定罪裁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TONG Yiu Wah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24; HKSAR v Gurung Krishna [2010] 4 HKLRD 456; HKSAR v NG Po-on (2008) 11 HKCFAR 91; A-G of Hong Kong v LEE Kwong-kut [1993] 2 HKCLR 189.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兩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關於判刑上訴,法庭考慮到上訴人過往紀錄良好及公司當時的財務困境,將原審的六週監禁改為緩刑 18 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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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欠薪,董事是否一定有罪?
A.

不一定。控方必須證明董事是故意且無合理辯解下未支付工資。本案中,法庭認為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無合理辯解,故維持定罪。

Q.「無合理辯解」的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A.

被告僅需承擔舉證責任 (evidential burden),即提出證據支持存在合理辯解。一旦提出,控方仍需承擔說服責任 (persuasive burden) 以證明被告無合理辯解。

Q.公司財務困難是否構成欠薪的合理辯解?
A.

本案中,法庭指出若公司銀行戶口仍有足夠資金,財務困難並非欠薪的合理辯解。上訴人未能證明資金受限,故定罪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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