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堅等案 DCCC1319/2009
僱員串謀詐騙僱主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志堅 Stephen、朱耀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王志堅 Stephen 是中原電器行有限公司物流部經理,第二被告人朱耀華是主管,二人共同面對六項串謀詐騙罪,並由第一被告人另行面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2005年至2009年間,二人製備看似由五間運輸商發出的虛假發票及支出單,向中原申索高於實際運輸成本的款項,中原合共支付逾1,300萬元。其後二人透過華達運輸有限公司繼續以虛假發票索款,取得889,648元。控方估計二人合共騙取4,576,954元。兩人均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第一被告人的第七項控罪則保留在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的嚴重程度及量刑。控方指出二人長期、有計劃地欺騙僱主並違反僱員誠信。辯方則主張實際損失低於賬面金額、部分款項用於彌補同事虧空,且二人無刑事紀錄並已認罪,應予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二人身為僱員,串謀以不誠實手段欺騙僱主並取得個人利益,屬嚴重違反誠信。即使最初聲稱為填補同事虧空,二人在虧空填補後仍持續犯案,反映貪婪及缺乏忠誠。法庭不接受用於運輸工作的支出可大幅減少損失,因該等支出本身已涉及隱瞞僱主及違反職責。依據特區 訴 張美嬌及特區 訴 吳國榮所述的違反誠信詐騙量刑指引,並考慮角色、犯罪期間、金額、認罪及無刑事紀錄後,採用總體判刑,並給予有限認罪及悔意寬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特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作為違反誠信的詐騙及盜竊案件的判刑指引;並引用特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指出該指引後來得到更具邏輯性的發展。法定依據包括《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C(6)條。
裁決與命令
兩被告人均被判六項串謀詐騙罪成立。第一被告人每項判囚四年,第二被告人每項判囚兩年八個月,六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分別總刑期四年及兩年八個月。第一被告人的第七項控罪保留在檔案內。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僱員利用職務及內部資料長期欺騙僱主,屬嚴重違反誠信,即時監禁通常不可避免。即使部分款項用於彌補另一宗虧空,亦不必然降低受害僱主的實際損失或犯罪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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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用虛假發票向公司索款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長期、有計劃地利用僱員職務欺騙僱主,屬嚴重違反誠信。第一被告判囚四年,第二被告判囚兩年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Q.用部分騙款填補公司另一宗虧空會減刑嗎?
不一定。法庭認為填補虧空沒有實質減少中原的損失,而且二人在虧空填補後仍繼續行騙,因此沒有因此大幅減輕刑責。
Q.兩項或多項串謀詐騙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是否同期執行取決於案件整體情況。本案法庭採用總體判刑,六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第一及第二被告的總刑期分別為四年及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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