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志堅 STEPHEN 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物流部經理)與第二被告人(主管)在2005年至200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偽造五間運輸商的虛假發票及支出單向僱主「中原」申索高於實際支付給司機的運輸費,並將差額中飽私囊。其後第一被告人成立「華達運輸」繼續此欺詐行為。兩人最初聲稱是為了填補一名同事虧空的43萬元,但隨後將其轉化為長期獲利手段,總騙款賬面估計約457萬港元。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嚴重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的串謀詐騙行為進行量刑。辯方主張實際金錢損失低於賬面估計,且最初動機是填補同事虧空,請求輕判。控方則強調被告人利用職權欺騙僱主,且行為持續多年且有計劃,構成嚴重誠信缺失。
法官認為被告人作為僱員,以不誠實手段詐騙僱主,嚴重違反誠信,即時入獄是不可避免的。法官拒絕將第一被告人私下僱用司機的支出視為減少僱主損失的因素,因為隱瞞僱主私自獲利本身已是嚴重違規。法官採取 global sentence 方式量刑,並參考違反誠信欺詐的判刑指引,根據兩人的角色(主謀與協助者)及認罪時間決定刑期。
引用 HKSAR v Cheung Mei Kiu [2006] 4 HKLRD 776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 關於違反誠信之欺詐及盜竊行為的判刑指引。
兩名被告人均被裁定六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主謀)被判處每項控罪入獄4年,同期執行,共入獄4年;第二被告人被判處每項控罪入獄兩年八個月,同期執行,共入獄兩年八個月。
本案強調在涉及僱員違反誠信的欺詐案中,即使被告人聲稱有「填補虧空」的初衷,或實際損失低於賬面值,法官仍會將「誠信缺失」視為量刑的關鍵,且主謀與從犯的刑期會有明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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