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wok-tung DCCC594/2010

闖入空置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爆竊罪成,判處監禁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Douglas T.H. Yau4/7/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wok-t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Kwok-tung承認一項爆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10年3月29日,他未經許可進入觀塘裕華大廈一個住宅單位,翻找睡房,意圖偷取物品。警方到場時拘捕被告,並在其背囊內發現手袋、鋸、螺絲批、刀具、手套及其他工具。單位當時已無人居住,鐵閘鎖位被割開,閘門亦有撬痕;其中一個手袋屬於業主女兒。被告有19項前科,包括爆竊及搶劫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認罪、住宅已經空置、沒有財物損失等因素是否足以降低刑罰。控方依據被告的重犯紀錄及出獄後短期內再犯,主張提高量刑起點;辯方則請求採用較低起點,並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住宅爆竊的量刑指引(sentencing guidelines),採納住宅爆竊在沒有其他加重因素時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雖然單位已經空置、沒有實際財物損失,被告亦及早認罪,但法庭認為其為重犯,並在上次出獄不足三個月後再犯,構成加重因素。因此將量刑起點提高至三年六個月,再因認罪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處監禁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ttorney General v. Lo Ching Fai [1996] 1 HKC 747,確認住宅爆竊在沒有其他加重因素時通常以三年監禁為起點。法庭並以被告過往爆竊及其他刑事前科,以及短期內重犯,作為提高起點的重要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成。法庭以三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住宅是否有人居住及有否實際損失,未必抵銷重犯及短期再犯的加重因素。及早認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但不必然導致較低的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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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已無人居住的住宅仍可否構成爆竊罪?
A.

可以。法庭確認涉案單位屬住宅,即使當時已經空置,未經許可闖入並意圖取走物品仍構成爆竊罪;本案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成。

Q.住宅爆竊通常由多少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A.

在沒有其他加重因素時,住宅爆竊通常以三年監禁為起點。本案因被告有重犯紀錄及出獄後不足三個月再犯,法庭將起點提高至三年六個月。

Q.爆竊罪及早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法庭給予被告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三年六個月經扣減後為28個月。即使有認罪折扣,被告最終仍因重犯而被判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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