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千祥
被告與兩名被通緝人士(男子甲及乙)串謀,利用受害人對神鬼術的迷信,聲稱能幫其「接財寶」。他們透過偽造神諭、要求進行儀式等手段,在約八個月內騙取受害人約155萬港元。此外,被告及共犯更以「增強陽氣」為由,哄騙受害人與其發生多次性關係。受害人最終因債務壓力及精神創傷導致嚴重抑鬱及PTSD。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的判刑量度。控方強調涉案金額高、期間長、且涉及肉體侵犯及嚴重精神傷害;辯方則主張被告並非主謀,僅扮演被動角色,且個人得益有限,並以家庭困難及認罪求情。
法官認為本案嚴重程度遠超一般破壞誠信之詐騙。雖然被告聲稱僅獲益8萬港元,但根據 conspiracy 的法律原則,被告須為共犯的所有行為(包括總金額及共犯的性侵行為)承擔刑責。法官引用 CACC99/2006 確立的起點,但因本案涉及跨境犯案、利用迷信騙財騙色及造成受害人極大精神創傷,決定提高起點以達 deterrence(阻嚇)及彰顯公義。
特區訴張美嬌 (CACC99/2006):用於參考破壞誠信盜取金錢(100萬至300萬)的刑期起點(3至5年),但法官因本案情節更嚴重而調高起點。
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法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56個月。此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4A 條,法院對被告頒下刑事破產令(Criminal Bankruptcy Order)。
本案強調在 conspiracy 罪行中,共犯須對整體犯罪結果負責,而非僅對其個人得益負責。法官在判刑時將受害人的精神創傷(PTSD)及被騙色之可悲程度視為重要的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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