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鍵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於2009年8月29日在鑽石山龍蟠街一酒樓男廁內被捕。第一被告(20歲)受指使從啟德機場附近撿拾含有0.13千克氯胺酮(Ketamine)的粉末並將其交予第二被告(15歲)。第二被告則受指使前往領取該藥物。警方在第二被告持有的膠袋中發現毒品,兩名被告隨後承認控罪。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兩名年青被告定出具阻嚇性的刑罰。控方指控兩人販運危險藥物。第一被告辯稱因失業缺錢而從事運送工作;第二被告則稱因缺乏管教且貪念500元酬勞而犯案。法庭需權衡被告的年齡、背景與公眾利益及毒品販運的嚴重性。
法官首先引用許守城案的判刑指引,針對130克氯胺酮,將判刑起點(starting point)定為7年。針對第一被告,法官認為其曾有相同前科且違反感化令,顯示過往寬大處理無 deterrent effect,故除認罪折扣外不予減刑。針對第二被告,雖考慮其極度年青及家庭背景,但為防止毒販利用青少年,仍決定判處監禁,僅在起點基礎上額外減刑。
兩名被告均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第一被告被判監禁56個月;第二被告被判監禁42個月。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年青,但在涉及嚴重毒品販運時,公眾利益及阻嚇作用(deterrence)將優先於個人自新考慮。法官明確警告毒販不可利用法庭對青少年的寬大處理作為誘使他人犯罪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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