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Amit Ranbir Singh DCCC1423/2024
持械追打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mit Ranbir Sing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J Lam
案情摘要
D1 Amit及D2 Ranbir Singh與另外兩人於2024年4月5日凌晨,在紅磡追趕Palwinder Singh。D2曾向Palwinder投擲曲棍球棍,D1則持棒球棍追入附近餐廳,企圖擊打Palwinder。當時警員正在餐廳調查Palwinder較早前報案的襲擊事件,及時制服D1並截停D2。閉路電視記錄了事件,Palwinder幸未受傷。D1及D2承認企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針對D2的襲警罪其後撤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的量刑,以及持有表格八擔保身分對刑期的加刑幅度。控方強調四名持械襲擊者、事先策劃及武器的危險性;辯方則依靠認罪、無案底、未造成傷害及已被羈押八個月,並引用較短刑期的案例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企圖造成嚴重傷害即使未有造成實際傷害,仍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且沒有固定量刑起點。量刑時,傷害意圖最為重要,意圖是否實現僅屬次要因素。本案四名襲擊者持有長曲棍球棍及沉重棒球棍,行為具事先策劃性,警員介入才避免傷害。認罪只給予百分之二十折扣;表格八擔保身分為具實質阻嚇作用的加刑因素,每人加刑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了The Queen v Vu Van Tien (HCMA 996/1986),但認為該案只是按其個別事實決定,對本案不具重要指導作用。法庭主要依循HKSAR v Butt Muhammad Gulzar(CACC 205/2019)關於表格八擔保身分須作實質加刑、以譴責及阻嚇為主要目的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D1及D2各以21個月監禁作基準,加上表格八擔保身分的6個月加刑,經認罪折扣後,兩人各被判監禁21個月又2星期。D2的襲警罪已撤回。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未造成傷害不會大幅減輕持械企圖嚴重傷害罪的刑責;量刑重點在於傷害意圖及行為危險性。表格八擔保身分可導致至少具實質意義的加刑,清白紀錄在嚴重罪行中的減刑作用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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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棒球棍及曲棍球棍追打他人但未造成傷害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傷害意圖及持械行為比實際傷勢更重要。本案兩名被告雖未造成傷害,仍因事先策劃及多人持械襲擊,各被判監禁21個月又2星期。
Q.表格八擔保身分會否增加刑期?
會。法庭依循上訴法院原則,認為表格八身分須有實質阻嚇作用;本案在每名被告的刑期起點上加刑六個月,之後再給予認罪折扣。
Q.沒有刑事案底及已被羈押八個月可否獲得大幅減刑?
不一定。法庭認為在嚴重持械罪行中,清白紀錄的作用有限,而兩人僅在審訊前才認罪,因此只獲百分之二十折扣,最終各被判監禁21個月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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