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如何申請個人破產?破產期間有什麼限制?
個人可向高等法院自行提出破產呈請,但須符合香港的管轄連繫;破產令作出後,亦須披露資產及收入、保持聯絡並遵守破產管理程序。
如果無力償還債務,個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向高等法院提出自行破產呈請。申請人須符合香港的管轄連繫,而提交呈請本身不等於法院必然作出破產令。破產令作出後,破產人須向破產管理署提供資料、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説明書,並配合資產及收入的調查和管理程序。
如何申請
債務人可以自行提出破產呈請。《破產條例》第10條所涉及的自行呈請,在 有關劉宇亮的事宜 HCB1969/2022 中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呈請是向法院提出的申請;法院是否作出破產令,須按法院程序處理,不能把提交文件視為已經破產。
申請人亦須符合《破產條例》第4條的其中一項香港連繫條件,例如在香港有居籍、在呈請日身處香港,或在呈請日前三年內通常居住於香港、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在香港經營業務。終審法院在 有關林國雄的事宜 FACV13/2022 說明了相關條件。
實際申請時,應按照高等法院及破產管理署的現行要求準備呈請及相關文件,並確認聆訊、文件送達及費用等程序安排。個案涉及的債務、資產及香港連繫不同,不能只依賴一般網上表格或個案摘要。
破產期間的主要限制及責任
披露資產、收入及負債
破產人須按要求提供資料,並如實交代資產、收入、銀行戶口、負債及其他與破產有關的事項。破產管理署署長及破產案受託人與破產人陳永興的案件 FACV7/2006 涉及向破產人提供文件及小冊子、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説明書,以及沒有與破產管理署保持聯絡等問題。破產人不應隱瞞資產或收入,也不應在未了解後果前轉移或處置資產。
保持聯絡及配合程序
破產人應回覆破產管理署的通信,按要求出席、提交文件及協助處理資產。失聯、拒絕提供資料或不遵守要求,可能影響破產管理程序及破產人日後申請解除破產的安排。
出境及長期離港
破產並不應被理解為自動全面禁止離境,但出境或長期在外工作可能影響破產管理署對破產人的聯絡、調查及資產管理。上述 FACV7/2006 案涉及破產人頻繁往返內地而沒有通知破產管理署的情況。因此,出行或移居海外前,應查明個案是否有通知、提供資料或其他要求,並確保在海外仍可保持聯絡。
日常財務及信用影響
破產可能影響銀行服務、借貸、信用及資產處理。破產人不應在未披露破產身份或未了解適用規則的情況下新增債務或作出重大財務安排;具體限制須視乎債務、收入、資產及破產管理安排而定。
常見問題
提交破產呈請後是否立即破產?
不是。呈請只是向法院提出申請;只有法院作出破產令後,才進入破產程序。 有關劉宇亮的事宜 HCB1969/2022 說明自行呈請仍須經法院程序處理。
外地居民可以在香港申請嗎?
不一定。申請人須符合《破產條例》第4條所列的香港居籍、身處香港、居住或經營業務等條件。
破產後可以不理破產管理署嗎?
不可以。破產人應保持聯絡、按要求提供資料及提交文件,並配合破產管理程序。涉及出境、資產處置或海外收入時,應先取得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