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凱明 and Others
DCCC132/2010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15/11/201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涉及三合會罪行及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第一被告潘凱明在社交聚會中聲稱為三合會成員,並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第二被告黃棨駿向一名人士提供少量氯胺酮;第三被告吳寅杰在火車上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煽惑他人入會,並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第四被告陳亦麟則在聚會中販運氯胺酮。法庭考慮各人的年齡、背景、前科、涉案數量及求情因素後作出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