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林案 DCCC5/2009

街頭騙取找贖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三項欺詐罪各囚十二個月並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4/5/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陳志林,38歲,持雙程證來港,在三間店舖以相同手法犯案:購買低價貨品時先交出港幣1,000元現鈔,隨後聲稱有零錢,要求取回現鈔,再乘收銀員混亂時索回先前的找贖。第一次在「7-11」成功取得九百多元,構成一項欺詐罪 (fraud);另外兩次因店員保持警覺而未能得逞,構成兩項企圖欺詐罪 (attempted fraud)。他承認三項控罪,控方同意其餘四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欺詐相關控罪的判刑,尤其是重複採用相同手法、涉款較少、認罪及羈留時間等因素應如何衡量。控方着重被告有預謀並重複犯案;辯方則以認罪、悔意、家庭負擔及羈留近六個月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涉款每次約八百至九百多元,屬規模較小的街頭騙案,但被告三次持雙程證來港,並在第一次成功後重複以相同手法犯案,顯示計劃性及持續性,增加嚴重程度。依《罪犯自新條例》處理時,法院須視被告為沒有犯罪紀錄人士。認罪節省審訊時間,是唯一減刑因素,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家庭經濟困難不足以成為減刑理由。法院以整體判刑起點18個月計算,三項控罪各判12個月,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依據《罪犯自新條例》處理被告以往的盜竊定罪,並採用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及整體判刑起點的判刑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各判處監禁1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其餘四項企圖欺詐罪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法院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即使涉款不高,重複以相同手法及有計劃地犯案仍可顯著增加刑責。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家庭經濟困難一般不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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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一千元鈔票騙取找贖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涉款雖僅約八百至九百多元,但重複採用相同手法並有計劃犯案,仍屬嚴重。被告三項控罪各判監禁十二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Q.承認欺詐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法院把認罪視為唯一減刑因素,因節省審訊時間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將每項18個月的判刑起點減至12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Q.家庭經濟困難可以免除欺詐刑責嗎?
A.

辯方提出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並須照顧患病兄長,但法院指出一般不會接受因經濟原因犯案作為減刑理由,最終仍判監禁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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