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
A A
B B
DCCC759/2007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區域法院
D D
刑事案件 2007 年第 759 號
E E
----------------
F 香港特別行政區 F
訴
G G
第一被告人 陳錦文 Barry
H H
第二被告人 葛家炬 Alexon
I 第三被告人 布秋賢 I
第四被告人 鍾福
J J
第五被告人 何嘉和
K K
第六被告人 布嘉俊
L 第八被告人 瞿偉忠 L
M 第九被告人 張佩英 M
第十被告人 劉家威
N N
-----------------
O O
P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P
日期: 2009 年 9 月 4 日
Q Q
出席人士: 控方外聘王寶榮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 R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湛耀強律師行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
S 第一被告人 S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轉聘馬詠璋大
T T
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U U
V V
由此
- 2 -
A A
B B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偉全律師行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
C 第三被告人 C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轉聘李倩文大律師代表
D D
第四、八及九被告人
E E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轉聘蕭國辰大律師
F 代表第五及六被告人 F
G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轉聘李倩文大律師 G
代表第十被告人
H H
控罪: 第一至十六項控罪: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I I
判刑理由書
J J
K K
判罸
L L
1. 本案涉及一項於 2005 年至 2006 年度舉行的「食環」外判
M M
滅鼠合約的運作。
N N
O 2. D1 及 D2 因渴望在眾多清潔公司的競投中脫穎而出,獲 O
取「食環」05/06 年度的外判鼠約,因而以 HK$59,500 的低價投標。
P P
並由於 D1 及 D2 須確保「新紀元」能每月有固定的 HK$5,000 利潤,
Q Q
D1 及 D2 選用傳統的分判運作,以 HK$54,200 的固定分判價,協議
R 各區負責人以自負盈虧方式運作各自管理的區份。由於 D1、D2 熟知 R
「食環」要求的員工最低工資,加上員工勞假、大假及強積金的供款,
S S
各人在倉會計算營運費時協議以工人工資回繳為贊助分判營運的開
T T
資與利潤。
U U
V V
由此
- 3 -
A A
B B
3. 上述運作不但令「新紀元」的月入進賬有保障(證供顯示
C 「新紀元」在運作中賺得 5 百 90 萬營利),且令 D1、D2 有不同的 C
受惠,包括:-
D D
E E
(a) D1 及 D2 的工作能力形象提升;
F (b) 約滿後 D1 可以股東身份從虫控公司的營利中分 F
紅;
G G
(c) D2 在約滿後可從「新紀元」的營利中分紅;
H H
(d) D1、D2 經上述運作擴闊他們在殺虫滅鼠行業中的
I 影響力。 I
J J
4. 雖然「新紀元」的會計文件中有記項記錄着「新紀元」把
K K
工具轉售給案中 D2,但由於「新紀元」會計否認有轉售工具給 D2,
L 且案中無實質證供顯示 D1、D2 在物料、員工製服、車租中有得益, L
M 本席不作猜測。 M
N N
5. 上述運作對於行內的營運者當是一項生意運作,一門生財
O 並可逃避「食環」強制以合約形式滲入工人最低工資要求的應對措施。 O
P P
6. 香港之可以成為一國際經貿中心,是因為香港是一個有法
Q Q
可依,有規可循,有民權,有社會認可的工人基本權利的公平社會。
R 如上述原則盪然無存,香港的國際聲譽將危在旦夕。 R
S S
7. 被告們以個人榮譽與私利,指工人質素低劣而私下剝削工
T T
人的合約工資,這並非公平的營商手法。如被告們的運作只涉及分判
U U
V V
由此
- 4 -
A A
B B
而不涉及剋扣工資,他們的分判只是剝削其他清潔公司一個公平競投
C 的機會。案中運作不但剝奪其他競投公司的公平競爭機會,被告們且 C
剝削工人應獲的工資保障權利。
D D
E E
8. 上述運作如准以蔓延,勞工巿場定是最終的受害的一羣。
F F
9. 過往法院處理的案件(附錄二)多以片段切割式處理個別
G G
的短暫行為。現縱觀案中陋習的深遠影響,被告人策劃的剋扣工資分
H H
判運作罔顧工人權益與同行公平競投的權利,本席相信刑責量刑起點
I 應為 3 年或以上的監禁。 I
J J
10. 法律當是民眾協調生活的規範。法院量刑的貫徹性是執行
K
法紀的一項重要基石。過往類同案件的判罸只以 8 個月至 2 年為量刑 K
L 準則,如本席於本案中採納 3 年為量刑起點,對本案被告未有預警提 L
示。以示公平,本案採納較 低的 2 年量刑起點,但如有再犯,法院
M M
會採納 3 年或以上的量刑起點,以達阻嚇作用。
N N
O 11. 案中各被告的背景與一般商業犯事的被告們不相伯仲,部 O
份出於良好家庭背景,部份須有過往小過錯,但也有不斷努力生活,
P P
為家人謀幸福。唯刑事法院非家事法庭。法院須彰顯社會公義,正視
Q Q
民生與民心。法院雖可以仁慈之心對待被告們,但更須以嚴明執法、
R 不偏不依的宗旨,正視社會公義。 R
S S
12. 案中部份被告指本案的冗長審訊令被告人們飽受精神困
T T
擾與財政煎熬。本案的 176 天審訊期是否過長,本席於本量刑階段中
U U
V V
由此
- 5 -
A A
B B
不作鑽研。姑勿論 176 天是否恰當的審訊用時,那不是控方過份提證
C 而引發的事端,不能歸究控方,指控方帶來延誤。 C
D D
13. 順道一提的是,本席未有接受被告方指控方轉移檢控基
E E
石,開案的第四段明顯指出控方指 D3、D4、D5、D8、D9、D10 於
F 柴灣倉內表示同意。控方錯信周炳標沒有接受 D1、D2 的 HK$54,200 F
判價建議,這並不影響控方對其餘被告的檢控取態。
G G
H H
D1
I I
14. 當然案中編排策劃分判與剋扣工資的安排始源於 D1 及
J J
D2 的投標計算。D1、D2 應是案中的罪魁禍首。本席未能被接納 D1
K 及 D2 採用行內慣用的外判剋扣工資陋習為求情的因素。 K
L L
15. 但考慮 D1 過往無犯事記錄,本席准予 2 個月減刑。
M M
N 16. 雖然 D1 曾出席判頭的追數會面。在 D3、D8 被捕後,D1 N
也有出席判頭們的晚餐聚會,但案中確無實在資料顯示 D1 在 05 年 4
O O
月 9 日後還參與 D2 的外判運作。案中無確實資料顯示 D1 在 D2 的外
P P
判運作中的物料、工具、車租有分成。如法院相信 D1 有可能於 05
Q 年 4 月 9 日後無再參與該判運作,D1 的刑責應遠遜於 D2。基於上述 Q
疑點,本席准予 D1 額外的 3 個月減刑。
R R
S S
17. 雖然 D1 被裁定 12 項罪成,但 12 控罪始源自 D1 及 D2
T 之間的同一項串謀協議。個別串謀只指個別區份的安排。 T
U U
V V
由此
- 6 -
A A
B B
18. 本席判 D1 每項控罪監禁 1 年 7 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
C 為 1 年 7 個月。 C
D D
D2
E E
19. D2 是案中的主要策劃者。雖然 D1 是他的僱主,但 D2 是
F F
D1 的智囊籌備者。D2 無過往犯事記錄,身體狀況欠佳,本席准予 2
G G
個月減刑,判監 1 年 10 個月。每項控罪均判監 1 年 10 個月,同期執
H 行,總刑期為 1 年 10 個月。 H
I I
D3、D4、D5、D6、D9
J J
K 20. D3、D4、D5、D6、D9 是中、西、荃灣/葵青、南區的分 K
判商。
L L
M M
21. D3、D6、D9 無過往刑事記錄。D5 於本案事發後因鼠牌
N 的事件在 2006 年 9 月被判監 4 個月,但在本案事發時 D5 只有 2 項在 N
1983 年及 1987 年的賭博記錄,D4 在 1988 年有一項賭博記錄。D4 及
O O
D5 的賭博判罸輕微,因應罪犯自新條例 Cap. 297,他們的過往記錄
P P
可不再提。
Q Q
22. 上述被告均勤奮工作。分判及剋扣工資非始源於分判商的
R R
個人陋習,本席可採納較低的 15 個月量刑起點。
S S
T T
U U
V V
由此
- 7 -
A A
B B
23. 案中資料顯示除東區及官塘區工人須每月繳交 HK$1,900
C 外,工人的工資每月回繳,多約定為 HK$1,000,間中亦有部份員工 C
的回繳較高,個別員工略有調整。
D D
E E
24. 案中中區與荃灣/葵青區的回繳數目較為清晰,那是因為
F D3 及 D5 為人較為老實,他們兩人明確向調查員說清收數記錄的內 F
容。這並不代表 D3 及 D5 的刑責比 D4,D6、D9 為重。
G G
H H
25. 以表一視同仁,本席准予每人 2 個月減刑,以反影他們各
I 人過往行為良好。 I
J J
26. 對於 D3、D4、D5、D6、D9 個別面對的控罪,本席指令
K
各被告監禁 13 個月。 K
L L
D8
M M
N 27. D8 是東區與官塘區的判頭。D8 雖把實地執行的運作交給 N
他區內四名管工管理,D8 亦有親身向 PW19 收取金錢。其餘的收錢
O O
運作均由區內其他管工執行。由於案中無確實資料顯示 D8 有 4 判的
P P
行為,本席應視 D8 與各區負責的刑責等同。
Q Q
28. D8 的過往犯事記錄是一項 30 年前的盜竊罪。因應罪犯自
R R
新條例 Cap. 297 該記錄現可被覆蓋。張國明醫生指 D8 的脊骨脫垂,
S S
如不獲專注護理,會有四肢癱瘓的可能性。D8 漠視工人的權益的刑
T 責雖重,但不至於須面對四肢癱瘓的責難,本席格外開恩(temper T
justice with mercy),准予緩刑。本席判 D8 15 個月監禁,緩刑 3 年。
U U
V V
由此
- 8 -
A A
B B
即如 D8 再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本案的 15 個月監禁可即時與新控罪
C 的刑期一併分期執行。 C
D D
D10
E E
29. D10 是管理灣仔區與九龍城區的分判商。他雖與 D1、D2
F F
在會內達成分判協議,並協議扣減工人工資以贊助外判營運,但本席
G G
未能確知 D10 管理區份工人工資的扣減款額或數量。本席願意為 D10
H 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考慮。 H
I I
J J
K (源麗華) K
區域法院法官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由此
- 9 -
A A
B Appendix I B
C
控罪與定罪記錄 C
Guilty N.G.
D D
中區 C1 [Dec 04 – 31/3/06] D1、D2、D3 D1、D2 D3
C2 [Dec 04 – 31/3/06] D1、D2、D3 D1、D2、D3
E E
西區 C3 [Dec 04 – 31/3/06] D1、D2、D4 D1、D2 D4
F C4 [Dec 04 – 31/3/06] D1、D2、D4 D1、D2、D4 F
G 荃灣/葵青 C5 [Dec 04 – 31/3/06] D1、D2、D5 D1、D2 D5 G
C6 [Dec 04 – 31/3/06] D1、D2、D5 D1、D2、D5
H H
東區/官塘 C7 [Dec 04 – 31/3/06] D1、D2、D8 D1、D2 D8
C8 [Dec 04 – 31/3/06] D1、D2、D8 D1、D2、D8 D8
I I
南區 C9 [Dec 04 – 31/3/06] D1、D2、D9 D1、D2 D9
J C10 [Dec 04 – 31/3/06] D1、D2、D9 D1、D2、D9 D9 J
灣仔/九龍城 C11 [Dec 04 – 31/3/06] D1、D2、D10 D1、D2
K C12 [Dec 04 – 31/3/06] K
D1、D2、D10 D1、D2、D10 D10
L 屯門 C14 [Aug 05 – 31 Oct 05] D2、周 → 屯門 1 隊分判 D2 L
C15 [Aug 05 – 31 Oct 05] D2、周 → 屯門 1 隊工資 D2
M M
C16 [Aug 05 – 31 Oct 05] D2、D7 → 屯門 5 隊工資 D2、D7
N C17 [1 Apr 05 – 31/8/05] D6、周 → 屯門分判 D6 N
C18 [1 Apr 05 – 31/8/05] D6、周 → 屯門工資 D6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由此
- 10 -
A A
B B
Appendix II
C
法院曾處理的類同清潔合約詐騙案 C
余禮賢案 DCCC 154/2005
D 定罪日:23/12/05 判罪日:11/2/06 D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承威(William Ng, DDJ)
E E
D1:余禮賢(42 歲)
F F
D2:伍臨添(52 歲)
D3:蘇滿和(28 歲)
G G
H 案件涉及余氏天成清潔公司於 24/12/03 至 7/4/04 期間執行「康文署」外判康樂場 H
所清潔合約的運作。
I I
J 案中 3 項控罪指 D1(余氏天成的總經理及最高負責人),D2(余氏天成的支援 J
監督)及 D3(余氏天成的一名管工)一同串謀誤導並隱瞞「康文署」有關工人
K K
的實收工資。
L L
主審法官經 19 日審訊後裁定 3 名被告罪成,分別判監 12 個月,15 個月及 10 個
M 月。 M
N N
D1 及 D2 向上訴法院提出定罪裁決上訴(CACC 69/2006),兩人的上訴於 2/4/07
O 被上訴法院副庭長鄧國楨,上訴庭法官張澤 及袁家寧一致駁回,維持原判。 O
P P
梁智強案 DCCC 529/2005
Q Q
定罪日:6/3/06 判罪日:25/3/06
R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Anthony Kwok) R
S D1:區偉雄(45 歲) Lau Wai-hung S
D2:梁智強(38 歲) Leung Chi-keung
T D3:蘇偉雄(46 歲) So Wai-hung T
D4: 鍾玉儀(39 歲) Chung Yuk-yi
U U
V V
由此
- 11 -
A A
B B
案件涉及一所 Polyking 的清潔公司在 1/7/02 至 24/8/04 期間執行「康文署」外判
清潔中央圖書館的合約運作。
C C
D 案中兩項控罪指上訴人與其他案人一同串謀誤導並隱瞞「康文署」有關工人收取 D
的工資。
E E
F 主審法官經 29 日審訊裁定上訴人罪成,每罪判監 18 個月;控罪二的一年刑期與 F
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 2 年。
G G
H 上訴人向上訴法院提出定罪與判罸上訴(CACC 151/06),上訴法院首席法官馬 H
道立,副庭長司徒晃及上訴院法官倫明高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指令刑
I I
期延長 3 個月。
J J
K 李斌強、周炳權案 DCCC 985/2005 K
定罪日:2/6/05 判罪日:15/6/05
L L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A. Yuen)
M M
D1:余禮賢(42 歲)
D2:伍臨添(52 歲)
N N
D3:蘇滿和(28 歲)
O O
案件涉及祿港清潔公司在 2004 年 8 月至 12 月間的「食環」滅鼠外判合約的運作。
P P
案中第一項控罪指 D1、D2、D3 一同串謀詐騙「食環」誤導及隱瞞「食環」有
Q Q
關工人收取的工資。控罪二指 D1、D2 及 D3 恫嚇勒索工人交還部份工資。控罪
R 三、四指 D1 及 D4 一同使用虛假的租車單據。 R
S S
主審法官經 23 日審訊裁定 D1、D2 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T T
U U
V V
由此
- 12 -
A A
B B
主審法官相信 D6 只是一名通傳公司信訊的信差,因而 D6 第一項罪名不成立(裁
決書內第 128 段)。
C C
D 主審法官並指由於 D1 及 D2 向員工指出如員工不願交回部份薪金資替公司繳交 D
的員工強積金供款將會被開除或須自動離職仍說明現實情況,並不構成勒索(裁
E E
決書內第 142 段)。
F F
主審法官更指由於未能確定 D1 及 D4 定知租車單租是虛假文書,且祿港員工並
G G
不在意租車單的真偽,因此 D1 及 D4 對於使用虛假文書的控罪不成立。(裁決
H 書內第 143 段) H
I I
主審法官採用 18 個月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因 D1 及 D2 是初犯,扣減 3
個月,判監 15 個月。
J J
K 本案並無上訴記錄。 K
L L
M 夏錦基案件 DCCC 1133/2005 M
定罪日:2/8/06 判罪日:3/8/06
N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蔡慧蘭(Filan Chua) N
O D1:夏錦基(71 歲) Ha Kam Kaye O
D2:黃兆聲(42 歲) Wong Siu Sing
P P
D3:吳偉明(38 歲) Ng Wai Ming
D4:談文光(56 歲) Tam Man Kwong
Q Q
R 案件涉及惠康 Waste 公司在 1/6/01 至 5/10/04 期間的 7 項街道清潔合約的運作。 R
S 案中 3 項案罪指惠康 Waste 的董事 D1(過往的退休衛生督察)串謀誤導及隱瞞 S
「食環」分別把南區、深水埗區、長洲、南丫島、西貢、葵青、荃灣的「食環」
T T
U U
V V
由此
- 13 -
A A
B B
外判街道清潔合約分判給 D2 的 A&T Service Company,D3 的 Ming Kee Cleaning
Services 及 D4 的 Wai Shing Company。
C C
D 主審法官經 23 日審結案件裁定 4 名被告罪成,分別判 D1 監禁 8 個月 6 天;及 D
D2、D3、D4 分別各人監禁 8 個月。
E E
F 主審法官接納被告等行為破壞「食環」投標的公平競爭制度(裁決書內第 12 段); F
也令「食環」未能有效地管理員工的工時及工資的收入(裁決書內第 4 及 5 段)。
G G
H 本案無上訴記錄。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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