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華敏
DCCC901/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29/6/2020[2020] HKDC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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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HHK承認八項罪名:兩項企圖強姦、五項強姦,以及一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兒童。被告的女兒X於六歲至十一歲期間遭其父多次性侵;被告曾以金錢及承諾購買物品使X保持沉默,其幼子Z更曾目睹其中一次強姦。第八項罪涉及另一名女兒Y;2018年,被告因Y要求參加學校活動而掌摑她、以衣架擊打她、踢其胸部及拉扯頭髮。被告為單親父親,具有九項前科,包括一次虐待兒童的類似定罪。
被告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9條。被告與前女友Kong女士分手後,要求她償還生活補助;Kong女士以屬於Wong Yiu先生的200支唇膏作抵押。2019年1月19日,Kong女士、Wong先生及Shum先生到被告住所取回唇膏。爭執期間,被告取出預先藏在身上的刀片,向Wong先生揮砍,造成其手掌、額頭及下巴受傷。被告其後棄置刀片並逃走,當日向警方自首。Wong先生經醫院治理後完全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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