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KEUNG, BRAND
DCCC1337/2009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Douglas T.H. Yau22/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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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六名被告人及十項控罪,案件源於澳門高利貸借款及賭博活動。多名受害人在借款或賭博後被帶回香港,由被告人及其他人士看管、追討遠高於原借款的款項,並以恐嚇、限制行動自由及個別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或其家屬付款。控罪包括勒索罪、處理明知或合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罪。各被告人分別承認所面對的部分控罪,其餘控罪則按控方申請留在法庭檔案內。
被告王利光是非法入境者,承認三項控罪。2009年1月,他趁住宅戶主熟睡潛入屋內,偷去6,500元;現場指紋與其左手拇指吻合。2009年5月,他再潛入有人在內的住宅,戶主看見一名蒙面男子手持外形如槍的物體指向自己,遂報警。警方其後在現場找到與被告吻合的掌紋及鞋印,並在其背囊搜出仿製手槍打火機、彈簧刀、螺絲起子、鐵釘及手套。被告有因入屋搶劫而被判監的前科。本案是就入屋犯法、嚴重入屋犯法及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罪行作出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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