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MONG HOI MING
DCCC532/2010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Tallentire2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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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耀佳承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2010年2月20日,他在太古城永安百貨使用一張冒充由外國銀行發出的虛假信用卡,購買兩件按摩器及一條按摩腰帶,價值4,766港元;其後在銅鑼灣另一店舖以同一信用卡購買兩件外套及一件西裝褸,價值5,864港元。售貨員起疑並報警,被告人被截停時另被發現持有三張同一持卡人姓名的虛假信用卡。他表示信用卡是在深圳拾得,並曾轉售部分貨物。
被告人陳慶強承認一項勒索罪,受害人是往返香港流浮山街市售賣海鮮的內地漁民。被告人自2001年起定期向受害人收取碼頭費,後來提高費用,並另收箱頭費;受害人因害怕遭毆打或艇隻被損壞而付款。被告人亦曾因受害人使用借來的艇而以拳頭打其胸口約八次,並索取欠款。受害人多年合共支付碼頭費及箱頭費,至2009年停止付款並報警。被告認罪,另一項普通襲擊控罪存於法庭檔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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