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景恆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伍景恆及第二被告人陳覺行承認勒索罪。2009年12月,受害單位的鐵閘先後被鐵鏈及密碼鎖鎖上、塗上「死」字,並遭膠水破壞;現場留下紙條,要求支付陀地費。第一被告人致電要求每月4,500元,受害人其後存入2,000元。警方安排會面時,第一被告人聲稱負責九龍城一樓一鳳的陀地,並要求每月3,500元;第二被告人全程在場提供支持。兩人其後被捕並作出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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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伍景恆及第二被告人陳覺行承認勒索罪。2009年12月,受害單位的鐵閘先後被鐵鏈及密碼鎖鎖上、塗上「死」字,並遭膠水破壞;現場留下紙條,要求支付陀地費。第一被告人致電要求每月4,500元,受害人其後存入2,000元。警方安排會面時,第一被告人聲稱負責九龍城一樓一鳳的陀地,並要求每月3,500元;第二被告人全程在場提供支持。兩人其後被捕並作出招認。
被告Cheng Hiu-man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並被裁定一項向當押商提供虛假資料罪成立。第一宗入屋犯法於2010年2月21日上午發生,被告打破住宅廁所窗戶進入,但因住戶在家而逃走,未造成損失。第二宗於同年3月6日發生,被告在日間進入住宅,竊取港幣7,000元、人民幣600元及價值港幣15,200元的手錶,並將手錶典當取得港幣6,000元及提供虛假地址。被告一週後被捕,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被告Cheng Hiu-man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並被裁定一項向當押商提供虛假資料罪成立。第一宗入屋犯法於2010年2月21日上午發生,被告打破住宅廁所窗戶進入,但因住戶在家而逃走,未造成損失。第二宗於同年3月6日發生,被告在日間進入住宅,竊取港幣7,000元、人民幣600元及價值港幣15,200元的手錶,並將手錶典當取得港幣6,000元及提供虛假地址。被告一週後被捕,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被告Wong Kwok-tung承認一項爆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10年3月29日,他未經許可進入觀塘裕華大廈一個住宅單位,翻找睡房,意圖偷取物品。警方到場時拘捕被告,並在其背囊內發現手袋、鋸、螺絲批、刀具、手套及其他工具。單位當時已無人居住,鐵閘鎖位被割開,閘門亦有撬痕;其中一個手袋屬於業主女兒。被告有19項前科,包括爆竊及搶劫紀錄。
兩名被告均為馬來西亞國民,受同一名馬來西亞「老闆」安排來港兩日一夜,使用四十多張偽造信用卡購買物品及支付酒店、餐飲和交通費。第一被告因欠債一萬令吉而受脅迫,第二被告則被以工作機會吸引。兩人承認多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使用或管有虛假文書的罪名。警方在兩人身上及行李中搜出大量偽卡;兩人其後充分合作並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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