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EUNG YIU CHUNG
DCCC184/2013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Woodcock17/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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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兩名被告及十二項控罪。大部分控罪涉及在下午三時至六時期間,針對餐廳及餐廳員工的財物進行盜竊;被告趁員工休息、午睡或不在場時取走財物,沒有破門或使用暴力。D1在其中四項控罪中擔任把風者,並親自參與部分盜竊;D2涉及全部十二項控罪,其中一項是使用較早前偷取的信用卡購買價值5,356元的手機。兩人均承認控罪並請求減刑。
三名被告於2012年7月6日下午共同在兩座住宅大廈附近活動。D1在大廈外四處張望及把風,D2和D3則進入大廈尋找適合偷竊的住宅單位。警方其後截停由D1駕駛、三人同乘的私家車,並在D2座位旁的啡色袋內搜出鐵錘、鐵鑿、鐵筆、手套、電筒,以及偽造的電訊盈科職員證和制服。三人原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法庭改判三人犯有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罪。D2另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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