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倖如(前稱愛新覺羅札蓉)及另一人
DCCC130/2015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3/2/2016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orruptionSentencing
第一被告周倖如及第二被告周俊彥 Steve案發時均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財富管理經理,負責銷售投資及保險產品,並按銷售業績獲發佣金。第一被告在顧客李华不在香港且未簽署文件的情況下,提交14張虛假的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單,獲取47,353元佣金。第二被告則處理兩張虛假認購單,涉及逾千萬元認購額,獲取69,450元佣金,並收受第一被告轉介報酬10萬元。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欺詐罪;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