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軍興
DCCC823/2016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1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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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立。她在1999年10月27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間,向社會福利署人員虛稱自己及家人每月支付3,800港元租金,並提交虛假的租金收據,藉此誘使社會福利署向她及家人額外發放綜合社會保障援助(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 Assistance,CSSA)。她在69份聲稱的租金收據中,於24次覆核面談作出虛假申報,合共取得571,042.25港元。被告有清白刑事紀錄,患有抑鬱、高血壓及糖尿病,並自2014年起每月償還1,200港元。
被告拾獲已故劉女士的信用卡後保留並多次使用,在六日內於多間商店購買或企圖購買鮑魚、酒類、食品及首飾。被告承認四項盜竊罪、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四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共十六項控罪。成功交易總值港幣151,723.40元,企圖交易總值港幣39,693元。被告為初犯,曾自首並承諾全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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