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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維龍及另一人
HKSAR v. FUNG CHUN KIT
HKSAR v. ALI TAHIR
被告 Ali Tahir 就四宗合併案件中的五項入屋犯法罪承認控罪。各案發生於2016年1月至8月,在紅磡及深水埗的住宅單位或作儲物用途的處所。被告趁住戶離開時闖入並偷取財物,失物總值超過港幣25萬元;其中一案失物約值港幣183,969元,另一案約值港幣60,000元。部分案件有指紋或脫氧核糖核酸證據;被告亦坦白承認其中數項控罪。他當時2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稱其犯案是為應付冰毒毒癮。
HKSAR v. ALI TAHIR
被告 Ali Tahir 就四宗合併案件中的五項入屋犯法罪承認控罪。各案發生於2016年1月至8月,在紅磡及深水埗的住宅單位或作儲物用途的處所。被告趁住戶離開時闖入並偷取財物,失物總值超過港幣25萬元;其中一案失物約值港幣183,969元,另一案約值港幣60,000元。部分案件有指紋或脫氧核糖核酸證據;被告亦坦白承認其中數項控罪。他當時2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稱其犯案是為應付冰毒毒癮。
HKSAR v. ALI TAHIR
被告 Ali Tahir 就四宗合併案件中的五項入屋犯法罪承認控罪。各案發生於2016年1月至8月,在紅磡及深水埗的住宅單位或作儲物用途的處所。被告趁住戶離開時闖入並偷取財物,失物總值超過港幣25萬元;其中一案失物約值港幣183,969元,另一案約值港幣60,000元。部分案件有指紋或脫氧核糖核酸證據;被告亦坦白承認其中數項控罪。他當時2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稱其犯案是為應付冰毒毒癮。
HKSAR v. ALI TAHIR
被告 Ali Tahir 就四宗合併案件中的五項入屋犯法罪承認控罪。各案發生於2016年1月至8月,在紅磡及深水埗的住宅單位或作儲物用途的處所。被告趁住戶離開時闖入並偷取財物,失物總值超過港幣25萬元;其中一案失物約值港幣183,969元,另一案約值港幣60,000元。部分案件有指紋或脫氧核糖核酸證據;被告亦坦白承認其中數項控罪。他當時2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稱其犯案是為應付冰毒毒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偉強
HKSAR v. TSANG CHUN YI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玉英
被告人羅玉英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罪,指她於2013年10月9日向顧淑嫻訛稱會以港幣450,381.20元購買基金作投資,實際卻將其中400,600元用作購買以被告人為受保人、其兒子為受益人的保險。顧淑嫻年屆八十、獨居,與被告人相識多年。案發當日顧婆婆提取逾45萬元現金,被告人在場,其後同日有400,600元存入保險公司。被告人不作供,僅提出文件證據,辯稱顧婆婆知悉並同意有關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雪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德賢
被告孔德賢為宏利保險中介人,認識受害人庾潤當的女兒梁翠碧。庾女士取消中國人壽保單並取回港幣451,456.30元後,接受被告推介購買兩份宏利赤霞珠終身壽險,並以港幣391,872元本票支付八年保費。被告只向宏利繳付首年保費港幣48,984元,餘款港幣342,888元存入其個人戶口並用作私人用途。控方指被告以虛假利息及優惠陳述誘使庾女士付款;被告則否認欺詐,聲稱已透過其公司支票支付餘下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