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KING SHAN
DCCC337/2017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17/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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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MUHAMMAD WAQAS 承認十項罪名。2016年12月19日,他在屯門偷取一輛未上鎖且車匙仍插在點火器內的私家車,使用另一車牌掩蓋原車牌,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切線時撞及兩輛車,並在事故後逃離及未有報告。他其後向警方虛報遭三人持棍搶劫。2017年1月4日,他在羈押期間逃走,及後被捕時在內褲藏有0.89克含可卡因粉末。他有四項涉及盜竊及行劫的前科。
被告 Kwan Kam Seng 向 Hang Cheong Engineering Company 的工程項目經理索取保護費,並聲稱自己是新義安尖沙咀派系成員,暗示付款可換取工地免受滋擾。2016年12月1日,雙方議定在餐廳附近交付28,000元。警方監視交易,被告安排兩名青少年核實受害人身份及收款,並親自與受害人會面。被告承認一項勒索罪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量刑時,法庭亦考慮其年輕、毒癮、前科、還押時間及不適合入住勞教中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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