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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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YAU CHI WAI
HKSAR v. SUEN FUK WING
HKSAR v. FOK CHI PAN
HKSAR v. LEUNG WAI 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永傑
被告歐永傑承認十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五項猥褻侵犯罪、刑事恐嚇罪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並在審訊後被裁定企圖強姦及強姦罪成立。案件涉及六名女性,包括四名未滿十六歲的女童及兩名成年受害人。被告透過互聯網結識多名受害人,曾以綑綁、矇眼及拍攝影像等方式犯案;他亦以公開性愛照片或片段恐嚇其中一名受害人。被告有同類案底,並在前一次監禁刑滿後再次犯案。
HKSAR v. LAM WANG FAT
HKSAR v. LAU CHAK LAM, ANDY
HKSAR v. KO KA KIT
HKSAR v. CHAN VALIANT
被告 Chan Valiant 面對35項控罪,涉及企圖欺詐、欺詐、盜竊、管有虛假文書,以及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案情發生於2009年6月16日至2010年1月25日,涉及四批受害人及多張信用卡。被告利用受害人的個人資料、偽造身分證明文件及信用卡申請表,企圖取得或使用替換信用卡,並處理受害人的郵件。警方在其住所搜出載有大量真、假文件影像的電腦、USB記憶手指、手機及SIM卡。被告承認16項控罪,其餘控罪暫存法庭檔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兵
HKSAR v. CHUA ENG HOE
HKSAR v. LAU MEI LING
HKSAR v. TO KIT YAN
HKSAR v. CHEUK PANG
HKSAR v. CHAN HO YIN
HKSAR v. FUNG HING WAI, VICTOR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浩賢
被告人否認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兩罪,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案發時,一名17歲女孩於凌晨約2時20分獨自行走回家,被告人從後搭着她的肩膊,隔着衣服捏其胸部約六至七下,再把她按坐在地上,以手戳其陰部十多下。女孩呼救及掙扎時,被告人按住她的口,並以拳頭猛擊她的後腦三下。被告人逃跑時遭附近人士追截及制服。被告人26歲,沒有刑事前科,任職文員;親友及同事提交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及工作表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景裕
被告人傅景裕與X女士曾為情侶。X女士提出分手前,同意再與被告人發生一次性行為;被告人暗中以具攝錄功能的手錶拍下過程,並以把片段上載互聯網相威脅,迫使X女士再次與他性交。被告人承認控罪,稱已刪除片段且沒有保留副本。X女士報警後,被告人被捕。他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襲擊、聲稱是三合會會員及毒品相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