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HKSAR v. LUK WA
HKSAR v. CHAN SIU KIT AND ANOTHER
被告CHAN Siu-kit就三宗案件承認多項罪名,案件源於代號「sidefilter」的臥底行動。罪行發生於2009年4月至9月,背景涉及新義安三合會活動。被告曾參與串謀搶劫、管有伸縮棍及盜竊手機;又參與多人襲擊,導致受害人頭部受傷、手指骨折及留下疤痕;另曾策劃以刀襲擊一名毒販,但行動延期。被告過往有清白紀錄,並在本案各項控罪中認罪。
HKSAR v. CHAN SIU KIT AND ANOTHER
被告CHAN Siu-kit就三宗案件承認多項罪名,案件源於代號「sidefilter」的臥底行動。罪行發生於2009年4月至9月,背景涉及新義安三合會活動。被告曾參與串謀搶劫、管有伸縮棍及盜竊手機;又參與多人襲擊,導致受害人頭部受傷、手指骨折及留下疤痕;另曾策劃以刀襲擊一名毒販,但行動延期。被告過往有清白紀錄,並在本案各項控罪中認罪。
HKSAR v. CHAN SIU KIT AND ANOTHER
被告CHAN Siu-kit就三宗案件承認多項罪名,案件源於代號「sidefilter」的臥底行動。罪行發生於2009年4月至9月,背景涉及新義安三合會活動。被告曾參與串謀搶劫、管有伸縮棍及盜竊手機;又參與多人襲擊,導致受害人頭部受傷、手指骨折及留下疤痕;另曾策劃以刀襲擊一名毒販,但行動延期。被告過往有清白紀錄,並在本案各項控罪中認罪。
HKSAR v. HOH KAH BING
HKSAR v. NG KIM CHAU AND OTHERS
HKSAR v. CHAN KIT ON
HKSAR v. YIP WO P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珊珊及另一人
陳珊珊(D10)及林久振(D17)在審訊後,分別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定罪。D10於2006年4月12日至2008年10月23日期間處理港幣703,812元,當中至少港幣448,965元與未完稅香煙交易有關;D17於2006年1月9日至2008年10月11日期間處理港幣156,020元,當中至少港幣102,735元涉及同類交易。兩人均涉及多次銀行轉帳。D10為無案底寡婦,須照顧兩名女兒;D17現年73歲,曾有非法管有應課稅品的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珊珊及另一人
陳珊珊(D10)及林久振(D17)在審訊後,分別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定罪。D10於2006年4月12日至2008年10月23日期間處理港幣703,812元,當中至少港幣448,965元與未完稅香煙交易有關;D17於2006年1月9日至2008年10月11日期間處理港幣156,020元,當中至少港幣102,735元涉及同類交易。兩人均涉及多次銀行轉帳。D10為無案底寡婦,須照顧兩名女兒;D17現年73歲,曾有非法管有應課稅品的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珊珊及另一人
陳珊珊(D10)及林久振(D17)在審訊後,分別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定罪。D10於2006年4月12日至2008年10月23日期間處理港幣703,812元,當中至少港幣448,965元與未完稅香煙交易有關;D17於2006年1月9日至2008年10月11日期間處理港幣156,020元,當中至少港幣102,735元涉及同類交易。兩人均涉及多次銀行轉帳。D10為無案底寡婦,須照顧兩名女兒;D17現年73歲,曾有非法管有應課稅品的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