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HO LEUNG, BILLY
DCCC985/2011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Geiser3/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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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鄧鐵錡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60(1)、(3)及63(1)條。2011年2月8日晚上,他將一支燃燒中的香煙拋入北角馬寶道的衣物攤檔,火勢蔓延至相鄰攤檔及惠康超級市場。四名超市職員須由後門逃生,攤檔及超市合共損失約288,000元。被告人有多次舊有定罪,但26年來沒有再犯;他為聾啞人士,並有智力及認知能力缺陷。
被告阮毓健經審訊後,七項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案發於2004年9月至2010年1月,女事主約15歲8個月至成年期間,被告以驅鬼、治病及保護身體等虛假說法,誘使她與其發生五次性交及兩次肛交。被告亦控制女事主的生活、交友,並以其本人及家人將遭不幸作威嚇。被告43歲,過往只有賭博罪紀錄,且沒有從案件中取得金錢利益。
被告因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經陪審團一致裁決罪成。涉案毒品為海洛英,粉末重2,072.12克,含1,643.63克麻醉成分。澳門警方拘捕一名攜帶海洛英的馬來西亞男子後,取得有關在香港收取毒品的聯絡資料,香港警方遂安排誘購行動。被告接獲酒店房間號碼後到場,查看裝有假毒品的行李箱,並承認曾獲付10,000港元運送白色粉末。被告曾在泰國因販毒目的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長期監禁,2006年出獄後再次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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