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DAWA NORBU CHING SHAN
DCCC70/2013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Yip9/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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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及一項偽造文件罪。2012年12月4日至27日期間,兩人先後在落馬洲及上水三個住宅爆竊,偷取首飾、現金及相機,總損失涉及約二萬六千元、約一萬元及一萬三千五百多元。警方其後截查兩人乘坐的輕型貨車,搜出鎚、鎅刀、螺絲批、鉗、鋸、手套、口罩及部分失物,並發現假車牌。第一被告為24歲,有同類前科;第二被告為19歲,無刑事紀錄,主要負責把風。
兩名被告受僱於他人進行收債活動。他們多次前往不同住宅單位,透過在牆壁、走廊及大門噴灑紅色油漆,並寫上債務人姓名及追債字句來騷擾住戶。在其中一次行動中,被告更威脅住戶若債務人不還款,便會縱火燒屋。警方隨後在兩名被告身上搜出噴漆、口罩及勞工手套等工具,兩人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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