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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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EN CHAOQ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徳智及另一人
HKSAR v. FONG CHI WING
HKSAR v. FONG CHI WING
HKSAR v. NG CHI YUE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航飛及另一人
HKSAR v. LAM YUN LOI, TON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偉光
警方在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進行臥底行動,調查旺角及油麻地五個按摩場所的賣淫活動。臥底警員曾以嫖客身分到訪各處所,並獲承諾如工作期間被捕,可獲一萬元安家費,但須承認自己是場所負責人。被告與六名同謀在約十個月內利用五個場所組織及安排賣淫。被告是主犯,統籌妓女、員工及物資的調配,並安排設置暗格以避開警方拘捕。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管理賣淫場所罪成。
HKSAR v. LI LIN SHUM ALSO KNOWN AS LI SUM
HKSAR v. LAW WAN TUNG
被告 Law Wan Tung 曾先後僱用三名印尼籍家庭傭工:PW9、PW10及 PW1。控方指她要求傭工每日長時間清潔、限制睡眠及外出,並對其中兩人施襲和恐嚇;PW1更被指遭連續毆打、未獲支付工資、沒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日,最終以嚴重傷勢返回印尼。被告否認襲擊及恐嚇,辯稱三名證人捏造指控。她承認沒有為 PW1 投購僱員保險。
HKSAR v. LAW WAN TUNG
被告 Law Wan Tung 曾先後僱用三名印尼籍家庭傭工:PW9、PW10及 PW1。控方指她要求傭工每日長時間清潔、限制睡眠及外出,並對其中兩人施襲和恐嚇;PW1更被指遭連續毆打、未獲支付工資、沒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日,最終以嚴重傷勢返回印尼。被告否認襲擊及恐嚇,辯稱三名證人捏造指控。她承認沒有為 PW1 投購僱員保險。
HKSAR v. CHUNG KAI MING
被告在網上向一名聲稱出售信用卡資料的人購買資料,並以比特幣付款。他取得約50至60組信用卡資料後,在網上購物,使用虛擬私人網絡隱藏其實際網際協定位址,並將貨物送往自己的住址。他承認10項盜竊罪及2項目的在於不誠實獲益而取用電腦罪。被告出售購得的貨物,涉案盜竊貨物總值27,985.85港元;他全數歸還該款項。信用卡持有人沒有蒙受損失,因為相關交易均已取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偉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章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維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棣杭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月光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處理贓物罪、企圖盜竊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2014年6月27日,他持有從茶餐廳失竊的支票簿,填寫一張港幣15萬元支票,前往中國銀行嘗試提款,但支票沒有抬頭人、簽署及正確日期,提款未遂。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含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少量物質。他供稱支票簿由一名梁姓女子交給他,毒品則供自己吸食。被告有長期吸毒史及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