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更正令是用於修正已發出判決書中錯誤或筆誤的文件。本案中,更正令修正了原判決書中的特定措辭。
通常不會。更正令主要用於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排版錯誤,而非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決或法律結論。本案的更正令僅修正了措辭。
判決書的更正內容提及了《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的措辭,表明該條款的解釋和適用是原案件爭議的一部分。更正令確保了對該條款描述的準確性。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5/2018
本案涉及多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共18名上訴人。這些上訴案件已合併處理。判決書中未詳細說明每宗案件的具體事實背景,但從更正內容來看,案件可能涉及運輸或貨物運載相關的法律爭議,特別是關於「直接運載協議 (direct agreement for carriage)」的解釋和應用。判決書的更正內容主要針對判決書第64段和第65(iv)段中的措辭錯誤進行修正。
判決書的更正內容主要涉及對判決書中特定法律術語的修正,特別是關於「直接運載協議 (direct agreement for carriage)」的準確表述,以及《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的適用範圍。核心爭議點在於判決書原文中對這些概念的闡述是否準確,以及修正後如何影響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
本判決書為更正內容,並未提供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更正內容僅指出原判決書中第64段第5行「direct carriage of carriage」應更正為「direct agreement for carriage」,以及第65(iv)段第5行應更正為「wording of s 52(3) is wide enough to cover situations where (i)」。這些更正旨在確保判決書中法律術語的準確性,但未闡述案件的實質判決依據。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本判決書為更正令 (Corrigenda),旨在修正2019年9月13日原判決書中的筆誤。更正內容涉及第64段和第65(iv)段的特定措辭。更正令本身並未作出新的判決或命令,僅對原有判決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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