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律政司司長對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名答辯人案件的判決發出的更正令。原判決日期為2017年8月17日,此更正令於2017年8月29日發出,取代了2017年8月21日發出的更正令。更正內容主要涉及原判決書中多處中文用詞的修正,以及少數英文翻譯的修正,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本更正令的關鍵法律爭議在於原判決書中是否存在需要修正的文字錯誤,以及這些錯誤是否影響判決的清晰度或法律效力。更正令旨在釐清判決書中的筆誤,特別是中文用詞和英文翻譯的準確性,例如將「權力」修正為「權利」,以及修正日期等細節。
本更正令並未涉及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的實質性分析,而是針對原判決書中的文字錯誤進行修正。其依據是確保司法文書的準確性和清晰度,避免因文字歧義而產生誤解。更正令詳細列出了需要修正的頁碼、行數及具體內容,以確保判決書的最終版本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對原判決書中的多處中文用詞和英文翻譯進行修正。此更正令取代了早前發出的更正令,確保判決書的最終版本準確無誤。
本更正令強調了司法文書在發布後仍可進行文字修正的重要性,以確保其準確性和法律嚴謹性。儘管不涉及案件實質判決的改變,但此類更正對於維護司法公信力及避免歧義至關重要。這也提醒了在法律文件中精確用詞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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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案顯示,法庭可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來修正判決書中的文字錯誤或筆誤,以確保其準確性。
通常不會。本案的更正令主要修正了判決書中的文字和翻譯錯誤,並未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決結果。
發出更正令是為了確保司法文書的準確性、清晰度和法律嚴謹性,避免因文字錯誤或歧義而導致誤解,維護司法公信力。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CAAR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