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勘誤通知,涉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17年8月17日就律政司司長針對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的覆核申請案件(CAAR 4/2016)頒下的判案書。勘誤內容指出,原判案書第6頁第21段中提及的第一答辯人及第三答辯人的日期有誤,需將「2017年9月26日」及「2017年9月26日至27日」更正為「2014年9月26日」及「2014年9月26日至27日」。
本案主要處理的是原判案書中日期資訊的準確性問題。由於這是一份勘誤通知,並非對案件實體內容的審理,因此沒有涉及實質的法律爭議或各方論點。
本勘誤通知的目的是糾正原判案書中的筆誤,確保判案書所載事實的準確性。其依據是判案書中出現的日期錯誤,並無涉及法律原則或案例分析。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發出勘誤通知,將原判案書第6頁第21段中提及的第一答辯人及第三答辯人的日期,從「2017年9月26日」及「2017年9月26日至27日」更正為「2014年9月26日」及「2014年9月26日至27日」。
本勘誤通知提醒法律文件,特別是判案書,對日期等細節的準確性要求極高。即使是細微的筆誤也需要正式更正,以確保法律文件的權威性和可靠性。這份勘誤本身不影響原判案書的實質法律裁決,僅為技術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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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案書出現筆誤或錯誤,法院會發出勘誤通知(corrigendum),正式更正錯誤內容,以確保判案書的準確性。
通常情況下,勘誤通知僅用於更正判案書中的筆誤或技術性錯誤,不會影響案件的實質法律裁決或結果。
本案勘誤通知更正了原判案書中提及第一答辯人及第三答辯人的日期,將「2017年」更正為「2014年」。
SJ v Wong Chi Fung CAAR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