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律,原告撤回訴訟通常需支付被告的訟費,除非法院認為有充分理由作出不同命令。本案中,呈請人因承認案件弱點而需支付答辯人訟費。
即使訴訟已和解,法院仍有責任裁決訟費。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和雙方行為,判斷哪一方在假設的審訊中可能勝訴,從而決定訟費歸屬。本案中,法院裁定呈請人需支付答辯人訟費。
會。本案中,呈請人將索償股份折讓的理由從「不公平損害行為」改為「少數股權折讓」,被法院視為承認其案件弱點,進而影響了訟費裁決,最終需支付答辯人訟費。
Coqueen v Chui Wai Kwan HCMP438/2010
本案源於呈請人Coqueen Company Limited(「Coqueen」)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68A條提出的呈請,要求強制出售福臨門酒家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份。Coqueen尋求以公平價值購入第一答辯人Wai和第二答辯人Hing的股份,並要求因他們不公平及損害性行為造成的損失而給予折讓。Coqueen與Wai達成和解,但與Hing的爭議持續。Hing的股份最終由Leading Win Development Limited(Coqueen的附屬公司)購入,但雙方就呈請撤回後的訟費問題未能達成共識。Hing提出剔除呈請的傳票,Coqueen則提出撤回呈請的傳票,雙方主要爭議點在於誰應支付Hing的訟費。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呈請人Coqueen撤回針對第二答辯人Hing的呈請後,誰應承擔Hing的訟費。Coqueen主張其已實質獲得所尋求的濟助,或法院無法判斷勝訴方,因此應不作訟費命令。Hing則認為Coqueen撤回呈請是承認其案件的弱點,且股份出售並非呈請的和解,故Coqueen應支付其訟費。
法院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1號命令及第62號命令第10(1)條的原則,裁定呈請人撤回申請通常應支付答辯人訟費,除非有充分理由偏離此一般規則。法院認為,Coqueen未能證明其已實質獲得所尋求的濟助,且其改變折讓基礎(從不公平損害行為改為少數股權折讓)以及其對Hing股份的收購價格與其他股東相同,均顯示Coqueen承認其針對Hing的不公平損害行為指控存在弱點或可能敗訴。因此,法院認為Coqueen應支付Hing的訟費。
本案引用了多個關於撤回訴訟訟費原則的案例,包括:
法院命令呈請人Coqueen撤回針對第二答辯人Hing的呈請,並支付Hing的訟費,包括所有已預留訟費及訴訟中訟費,按主訟人與主訟人基準評定。Coqueen提出的撤回傳票中關於不作訟費命令的請求被駁回。Hing提出的剔除呈請傳票獲准撤回,Coqueen須支付Hing因此傳票及申請產生的訟費,按主訟人與主訟人基準評定,並獲准聘用兩名大律師。
本判決強調,即使訴訟因和解而撤回,法院仍有責任裁決訟費,不應輕易作出「不作訟費命令」。法院會根據雙方行為和案件實質情況,判斷哪一方在假設的審訊中可能勝訴,從而決定訟費歸屬。呈請人改變其索償基礎(例如從不公平損害折讓改為少數股權折讓)可能被視為承認其案件的弱點,進而影響訟費裁決。此外,即使是附屬公司進行的交易,若與呈請人有密切關聯,法院在判斷訟費時也會考慮其對呈請人立場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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