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居留權條文的解釋與限制?
Ng Ka Li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ACV16/1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g Ka Ling 及 Ng Tan Tan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Tsui Kuen Nang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入境事務處處長 訴 Cheung Lai Wah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首席法官 李國能, 常任法官 列顯倫, 常任法官 陳兆愷, 常任法官 包致金, 非常任法官 馬士禮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均關乎《基本法》第24條所賦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及居留權。申請人均為在中國內地出生,但其父在他們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他們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前抵港,並向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申索居留權。處長拒絕承認他們的權利,並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及《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下稱「第3號條例」)所設立的制度,要求他們返回內地申請單程證及居留權證明書。其中一名申請人張麗華小姐因非婚生子女身份,其與父親的親子關係亦受到質疑。本案挑戰第3號條例的合憲性、其追溯力,以及《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下稱「第2號條例」)中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條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包括:終審法院是否有權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或是否必須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提請解釋問題);《第3號條例》及其要求永久性居民持有單程證才能行使居留權的規定是否合憲;《第3號條例》的追溯力條文是否合憲;《第2號條例》中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條文是否合憲;以及臨時立法會是否為合法組成的機構。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除非涉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文,且該解釋會影響案件判決,才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院認為《基本法》第24條是案件實質上主要解釋的條文,而非第22(4)條,故無需提請解釋。法院採納目的性解釋原則,認為《基本法》第24(3)條賦予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是核心權利,不應受第22(4)條限制。法院亦裁定,《第3號條例》中要求永久性居民持有單程證才能行使居留權的規定違憲,但要求持有居留權證明書以核實身份的規定則合憲。此外,法院認為《第3號條例》的追溯力條文因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1)條而違憲。關於非婚生子女問題,法院認為《基本法》第24(2)條第三類別涵蓋婚生及非婚生子女,因此《第2號條例》中排除非婚生子女的條文違憲。最後,法院裁定臨時立法會是合法組成的機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入境條例》及《入境規例》中要求永久性居民持有單程證、居留權證明書必須附於有效旅行證件上,以及《第3號條例》的追溯力條文為無效並予以剔除。法院亦宣告《1997年7月11日公告》中涉及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的條文無效。此外,法院宣告《入境條例》附表1第1(2)(b)段中排除非婚生子女的條文無效。法院撤銷入境事務處處長對申請人的相關決定,並宣告所有申請人自1997年7月1日起即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訟費按法律援助條例及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本判決確立了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並明確了在何種情況下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它強調了《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文件的目的性解釋原則,特別是對於保障基本權利的條文。判決重申了香港永久性居民居留權的核心地位,不受內地出入境管理條例的限制,並確認了非婚生子女在居留權方面的平等地位。此外,判決亦確認了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為香港特區成立初期的法律穩定性提供了重要基礎。此判決對香港的憲制發展和人權保障具有深遠影響。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是否受內地出入境管理限制?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是《基本法》賦予的核心權利,不受內地出入境管理條例的限制。
Q.非婚生子女能否透過父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24(2)條第三類別涵蓋婚生及非婚生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可透過父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Q.香港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時,何時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終審法院指出,只有當案件實質上主要解釋涉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文,且該解釋會影響判決時,才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更多 憲法及基本法 指標案例
- RE LEUNG KWOK HUNGHCAL84/2012 · HCAL · 2012
- RE LEUNG KWOK HUNGHCAL83/2012 · HCAL · 2012
- HKSAR v. YUONG HO-CHEUNGHCMA384/2018 · HCMA · 2019
- HKSAR v. YUONG HO-CHEUNGHCMA382/2018 · HCMA · 2019
- HKSAR v. YUONG HO-CHEUNGHCMA386/2018 · HCMA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