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多宗訴訟,包括一宗公司清盤呈請 (Companies Winding-Up Petition) (HCCW594/1999) 及兩宗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HCA1240/2001及HCA4225/2001)。清盤呈請針對THE PRUDENTIAL ENTERPRISES, LIMITED (第一被告) 提出。民事訴訟的原告為多名人士,包括Lee Tak Yan、Lee Kim等,被告則包括第一被告公司及多名個人,如Samuel Tak Lee。本判決為一份更正令 (Corrigenda),旨在修正原判決中的筆誤和日期。
本判決的核心法律爭議並非實體法問題,而是關於原判決中多處筆誤的更正。主要涉及清盤呈請的案件編號、提交建議的截止日期、特定日期的修正,以及在段落末尾添加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
本判決為一份更正令,其理據在於修正原判決中的明顯錯誤,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和清晰度。法官根據其固有權力 (inherent power) 發出此類更正令,以糾正書寫錯誤或遺漏,而非重新審理案件的實質內容。這類更正旨在避免因技術性錯誤而引起的混淆或不便。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發出更正令,修正了原判決中的五處錯誤。主要更正包括將清盤呈請的案件編號從「HCCW592/1999」改為「HCCW594/1999」,並在多處加入或修正了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例如在「if so advised」後加入「on or before 28 Septembe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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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令 (Corrigenda) 是法庭發出的一種命令,用於修正判決書或命令中的筆誤、印刷錯誤或遺漏,以確保文件的準確性。
法庭發出更正令是為了糾正判決書中的明顯錯誤,例如案件編號、日期或文字錯誤,以避免混淆並確保判決的清晰和正確性。
不會。更正令通常只處理判決書中的技術性或筆誤,不會重新審理案件的實質內容或改變原有的法律裁決。
Re Prudential Enterprises Ltd HCCW594/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