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更正通知是用於修正法院判決書中錯誤的文件,通常是排版或書寫錯誤,而非法律實質內容。
本案的更正通知修正了判決書中的兩處排版錯誤,即刪除第二行開頭的「that」一詞,並將第四行結尾的「Mr」替換為「Ms」。
通常不會。更正通知主要處理排版或書寫錯誤,不會改變判決的法律實質或最終裁決,如本案所示。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HCA4651/2002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訴訟,原告為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及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被告為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鍾志強(第二被告)及盈康科技控股國際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林文瀚法官於2004年9月10日作出裁決,並於2004年9月23日頒布裁決理由。本文件為該裁決理由的更正通知,指出判決書中兩處排版錯誤。
本文件並未涉及實質法律爭議,僅為原判決書的更正通知。因此,沒有提出任何實質法律問題或各方論點。
本文件為原判決書的更正通知,其目的僅為修正判決書中的排版錯誤,即刪除第二行開頭的「that」一詞,並將第四行結尾的「Mr」替換為「Ms」。因此,本文件不包含任何法律分析或判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本文件為原判決書的更正通知,指示對判決書中的兩處排版錯誤進行修改。沒有作出新的判令或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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