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Chiu-lau HCCC15/2024
安老院縱火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Chiu-lau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am Chiu-lau在深水埗一所安老院居住,當時81歲。2023年1月10日,他先焚燒自己的A16床位,再將燃燒中的報紙拋向無人使用的A20床位,最後將燃燒中的報紙拋向患中風、臥床不起的Au Lin所在的A18床位,導致Au大腿二級燒傷。Chan Wing-kau呼喊求救時,被告兩度揮拳打其面部。火勢由自動灑水系統撲滅,院舍人員及九名長者須疏散。被告承認兩項縱火、企圖謀殺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並有多次包括謀殺及蓄意傷人罪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謀殺、縱火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的量刑。辯方主張行為屬一時衝動、沒有預謀,火勢及財物損毀有限,且被告年老並及早認罪,應以企圖謀殺15年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控方代表被告定罪後由法庭量刑,法庭須衡量安老院、受害者臥床及涉及其他居民等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 (sentencing) 必須以案件具體事實為本;企圖謀殺及縱火雖屬嚴重罪行,但相關案件情況差異甚大,先例只能提供有限指引。相較於夜間、使用稀釋劑、封鎖逃生路線或以爆炸方式犯案,本案在中午發生,院舍設有灑水系統,且主要損毀床鋪及窗簾,嚴重程度較低。然而,被告以縱火方式針對臥床受害人,並襲擊阻止其犯案的Chan,且因受害人噪音而突然採取危險行動,構成重大加重因素。法庭接納沒有預謀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並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Lo Man Kit、Lee Wai Keung、Kwan Chor Leung、Lam Kam Loy及Liu Suet Ha。法庭指出企圖謀殺沒有統一量刑指引,縱火刑罰取決於具體事實;所引案件顯示較嚴重的縱火情況,故僅作比較參考,不能直接套用於本案。相關罪行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60(1)、60(3)、159G及159J(1)(a)條,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39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罪判刑如下:兩項縱火各4年、企圖謀殺10年、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2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0年。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縱火及企圖謀殺的量刑高度取決於現場風險、受害人處境、火勢控制及是否預謀。高齡並不必然足以抵銷對社會仍具危險性的因素;及早認罪則可獲三分之一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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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安老院放火並企圖殺人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安老院及受害人臥床不起是重要加重因素,但亦考慮火災在中午發生、設有灑水系統、沒有預謀及及早認罪,最後判企圖謀殺十年,與其他罪行同期執行,總刑期十年。
Q.高齡被告犯縱火及企圖謀殺罪會否獲大幅減刑?
高齡並不自動導致大幅減刑;法庭仍須評估被告對社會的危險性。本案接納被告82歲及行為沒有預謀,但因其仍具危險性,並未因此免除實際監禁。
Q.及早認罪對縱火及企圖謀殺判刑有何影響?
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本案的量刑起點為企圖謀殺15年、每項縱火6年及襲擊罪3個月,折扣後分別為10年、4年及2個月,並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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