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更正通知」是用於修正判決書或裁決理由書中印刷或書寫錯誤的文件。本案中,它修正了裁決理由書中的一個單詞。
通常不會。更正通知主要用於修正技術性錯誤,例如印刷錯誤,而不會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決或裁決理由。本案的更正通知僅修正了一個單詞。
更正通知通常由法官的書記或法庭職員發出,以確保判決書或裁決理由書的準確性。本案中,更正通知由林文瀚法官的書記發出。
Guangzhou Green-Enhan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HCA2802/2003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訴訟,原告為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第一原告)及SUN YAT-SEN UNIVERSITY(第二原告),被告為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第一被告)、CHUNG CHEE KEUNG(第二被告)及EHHAN TECHNOLOGY HOLDING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第三被告)。判決日期為2004年9月16日,但聆訊日期為2004年8月21日,並於同日作出裁決。本文件為裁決理由書的更正通知。
本文件為裁決理由書的更正通知,並未涉及實質的法律爭議。其主要目的是修正原裁決理由書中的一個印刷錯誤,即將第四頁第一行的「of」更正為「for」。因此,本案並無核心法律爭議或各方論點。
本文件並非一份包含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的判決書,而是一份針對先前裁決理由書的更正通知。其唯一目的在於糾正原文件中一個印刷錯誤,即將「of」改為「for」。因此,沒有法律原則或案例法構成本文件的決定基礎。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本文件為一份更正通知 (corrigendum),指示將2004年9月16日裁決理由書第四頁第一行的「of」字更正為「for」字。此更正由林文瀚法官的書記C.M. LEE女士於2004年9月17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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