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的更正令 (corrigendum)。上訴法庭就其於2024年8月30日發出的判決書作出兩項修正。第一項修正涉及判決書第57頁第138段的語法錯誤,將「This direction (the last two sentences apart) are derived from …」更正為「This direction (the last two sentences apart) is derived from …」。第二項修正涉及判決書第61頁第146段的筆誤,將「Accordingly, I see no prejudice whatsoever from defence counsel stating,…」更正為「Accordingly, I see no prejudice whatsoever from prosecuting counsel stating,…」。
本案的法律爭議點並非實質法律問題,而是關於上訴法庭判決書中的文字錯誤更正。主要涉及判決書中語法和筆誤的修正,以確保判決內容的準確性。
本更正令的發出是基於判決書中出現的明顯筆誤和語法錯誤,這些錯誤可能影響判決的清晰度和準確性。法庭根據其固有權力 (inherent power) 發出更正令,以確保司法文書的正確性,儘管這些錯誤並未影響判決的實質結果。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修正其於2024年8月30日發出的判決書中的兩處錯誤。第一處為第57頁第138段的語法修正;第二處為第61頁第146段的筆誤修正。
本案強調了司法文書準確性的重要性,即使是細微的語法或筆誤,法庭亦會發出更正令以確保判決的嚴謹性。這反映了香港法院對判決書質量的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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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判決書中出現語法或筆誤,法庭會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進行修正,以確保判決內容的準確性。
更正令通常用於修正判決書中的非實質性錯誤,例如語法或筆誤,一般不會影響判決的實質結果。
法庭可以自行發出更正令,或應訴訟各方的申請進行修正,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1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