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只有在確信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或基於司法公正有其他理由時,才會批准上訴許可。
在誹謗案件中,若誹謗言論由普通人而非醫生發出,對「疾病」等詞語的理解應考慮其語境,即普通人的理解而非嚴格的醫學定義。
法庭不鼓勵此類中間訴訟 (interlocutory skirmishes),認為它們只會增加訟費和延誤訴訟的裁決。
Ho Yuen Ki Winnie v Ho Hung Sun Stanley HCMP1009/2009
本案源於一宗誹謗訴訟,第一原告投訴第一被告誹謗她患有老年癡呆症/阿茲海默症,並指她聲稱捐贈60億元予慈善機構是謊言,款項最終會透過第二原告(屬第一原告所有)回流給她。第一被告抗辯時援引「Lucas-Box」原則,指有合理理由懷疑第一原告有腦部疾病,影響其思考能力,並指第二原告的慈善捐款旨在推動第一原告的個人和政治議程。第一被告申請特定文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要求提供第一原告的醫療紀錄及第二原告的捐款/贊助紀錄。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是否有合理上訴理據,反對原訟法庭法官命令特定文件披露的決定。原告方主張,法官在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發出披露命令,因為第一被告未能達到《Berkeley Administration Inc v McClelland》案所訂立的特定文件披露門檻,特別是在文件相關性 (relevance) 和存在性 (existence) 方面的要求。原告質疑第一原告的醫療紀錄與「腦部疾病」的關聯性,以及第二原告的捐款紀錄是否存在。
上訴法庭認為,原告未能證明其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關於醫療紀錄,法庭指出,誹謗言論是由普通人而非醫生發出,故「疾病」一詞應理解為不健康的心理狀況,而非嚴格的醫學定義。因此,判斷第一原告的思考能力是否受損,其病因學 (aetiology) 並非關鍵。關於捐款紀錄,法庭認為,捐款和贊助活動不可能沒有書面紀錄,原訟法庭法官有充分理由從已披露的活動清單中推斷這些文件的存在。此外,法庭強調,即使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亦不應允許此類中間訴訟 (interlocutory skirmishes),以免增加訟費和延誤訴訟裁決。
本案引用了《Berkeley Administration Inc v McClelland [1990] FSR 381》一案,該案確立了特定文件披露的門檻,特別是關於文件相關性和存在性的要求。上訴法庭在分析中考慮了該案的原則,並認為原告未能證明第一被告未達到該門檻。此外,判詞提及《Lucas-Box v Newsgroup Newspapers Ltd [1986] 1 WLR 147》,該案涉及誹謗訴訟中「Lucas-Box」意義的抗辯。
上訴法庭駁回了原告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法庭裁定原告未能證明其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因此,原訟法庭關於特定文件披露的命令維持有效。法庭亦命令第一被告獲得臨時訟費判令 (order nisi of costs)。
本案重申了民事司法改革 (Civil Justice Reform) 後,中間上訴 (interlocutory appeals) 需獲許可的原則,即上訴必須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僅僅「可爭辯 (arguable)」或「並非異想天開 (not fanciful)」不足以獲批。法庭強調不鼓勵此類中間訴訟,以避免增加訟費和延誤審訊。判詞亦指出,在誹謗案件中,對「疾病」等詞語的理解應考慮其語境,即普通人的理解而非嚴格的醫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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