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宗於1993年提出的訴訟,原告為WING MING GARMENT FACTORY LIMITED。被告包括WING MING INDUSTRIAL CENTRE的業主立案法團(第一被告)及NEW GAS & COMPANY(第二被告)。ESSMAN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則為第三方。本判決為一份更正啟事,指出原判決書中一處日期的錯誤。
本判決書的主要法律爭議並非實體法律問題,而是針對原判決書中一項事實性錯誤進行更正。具體而言,是關於原判決書第7頁第29段中提及的日期「1992年5月」應更正為「1991年5月27日」。
本判決書的目的是更正原判決書中的一個筆誤,即將日期「1992年5月」更正為「1991年5月27日」。這項更正基於對原判決書中事實陳述的準確性要求,確保判決書內容的正確無誤。更正啟事由法官書記發出,以正式方式通知各方。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判決書更正原判決書第7頁第29段中的日期,將「1992年5月」更正為「1991年5月27日」。此更正由Reyes法官的書記於2008年2月22日發出。
本判決書為一份更正啟事,強調了法庭判決書內容準確性的重要性。即使是細微的日期錯誤,法庭也會發出正式更正,以確保記錄的正確性。這對法律實踐中的文件管理和準確性具有提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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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發出更正啟事 (corrigendum) 或類似文件,明確指出原判決書中的錯誤並提供正確資訊。本案中,法庭發出更正啟事修正了判決書中的日期錯誤。
更正啟事是法庭發出的一份正式文件,用於修正先前發布的判決書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存在的錯誤,例如筆誤或日期錯誤。本案的判決書就是一份更正啟事。
雖然本案中的日期錯誤並未改變案件的實質結果,但法庭仍會發出更正啟事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這表明即使是細微的錯誤也需糾正,以維護法律文件的嚴謹性。
Wing Ming Garment Factory Ltd v Wing Ming Industrial Centre HCA8805/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