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終審法院就一宗刑事上訴案件發出的更正令 (corrigendum)。原判決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其後發現判決書中存在兩處錯誤,需要進行修正。更正令旨在修正這些錯誤,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本更正令的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判決書中是否存在需要修正的錯誤,以及如何正確地更正這些錯誤。具體而言,涉及聆訊日期和上訴方代表律師的列明是否準確。
終審法院發出更正令,以修正原判決書中的兩處錯誤。第一處錯誤是將聆訊日期誤寫為其他日期,現更正為「2014年10月15日」。第二處錯誤是上訴方代表律師的列明不完整或不準確,現更正為「Lord Ken MacDonald QC, Mr Andrew Bruce SC, Mr B.K. Ho and Mr Nelson Lam, instructed by King & Co., for the Appellant」。此更正旨在確保判決書的記錄準確無誤。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終審法院頒布更正令,修正了原判決書中的兩處錯誤。聆訊日期更正為2014年10月15日,上訴方代表律師的列明亦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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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令是法院為修正其已頒布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明顯錯誤而發出的命令,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法院會發出更正令,明確指出原判決書中的錯誤內容及其正確的修正版本,例如本案中修正了聆訊日期和律師列明。
更正令通常只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程序性錯誤,不會改變判決的實質法律結果或裁決,如本案僅修正了日期和律師列明。
HKSAR v Pang Hung Fai FACC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