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終審法院對其於2014年11月10日頒下的判案書進行勘誤。勘誤內容主要針對判案書中記載的聆訊日期以及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資料。此勘誤旨在確保判案書內容的準確性,並非對案件實體判決的重新審視。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並非實體法問題,而是關於終審法院判案書的準確性及其勘誤程序。具體而言,爭議點在於判案書中聆訊日期和上訴人代表律師資料的記錄是否正確,以及如何進行更正。
終審法院根據其固有權力及確保司法文書準確性的原則,對判案書中的明顯錯誤進行了更正。判決理由基於對判案書第1頁聆訊日期和第38頁上訴人代表律師資料的核實,確認原記錄存在筆誤,因此發出勘誤令以修正這些錯誤。此舉旨在維護司法記錄的完整性和公信力。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終審法院頒布勘誤令,更正了2014年11月10日頒下的判案書中的兩處錯誤:將第1頁的聆訊日期更正為「2014年10月15日」,並更正了第38頁(中譯本的第39頁)上訴人代表律師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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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權力發出勘誤令 (erratum order) 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排印錯誤,以確保司法文書的準確性。
勘誤令通常只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排印錯誤,不會改變案件的實體判決結果,本案亦是如此。
終審法院可以對其判決書中的明顯錯誤進行勘誤,例如更正聆訊日期或律師代表資料,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
HKSAR v Pang Hung Fai FACC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