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民事訴訟,涉及原告LEE SAI NAM與兩名被告LI SHU CHUNG及LI JOSEPH SEE SUN之間的糾紛。判決書中提及的更正通知,是關於原訟法庭暫委法官Marlene Ng於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判決(3)中的一項筆誤。該更正將判決書第41頁第73段第1行的「KJ Solicitors」修正為「FS Solicitors」。此更正本身並未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決或法律分析,僅為文書上的修正。
本更正通知本身並未涉及實質的法律爭議,而是針對原判決書中的一個筆誤進行修正。因此,本更正通知的關鍵法律問題是如何確保法庭文件的準確性及更正程序。
本更正通知的理據 (ratio decidendi) 僅在於修正原判決書中的一個筆誤,以確保法庭記錄的準確性。法官並未在更正通知中提供新的法律分析或原則,而是基於對事實錯誤的確認進行修正。這反映了法庭對其發布文件的準確性要求。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發出更正通知,將2014年1月10日判決書第41頁第73段第1行的「KJ Solicitors」修正為「FS Solicitors」。此更正由暫委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Marlene Ng的書記KAM Kwong-lam於2014年2月28日發出。
本判決為一項更正通知,其重要性在於強調法庭文件準確性的重要性。儘管更正內容僅為律師事務所名稱的筆誤,但法庭仍會發出正式通知以確保記錄無誤,這對法律實踐中的文書處理具有指導意義。此類更正不影響案件的實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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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或錯誤,法庭會發出更正通知 (corrigendum),正式修正錯誤,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
通常情況下,更正通知僅修正文書上的錯誤,例如本案中律師事務所名稱的筆誤,並不會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決或法律分析。
更正通知通常由法官的書記或法庭職員根據法官的指示發出,以確保法庭文件的準確性。
Lee Sai Nam v Li Shu Chung HCA17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