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一宗刑事上訴案件發出的更正令。原判決理由書日期為2013年7月11日,現因筆誤而發出更正。更正涉及判決理由書第10段第1行的一個單詞,將「friends」更正為「inference」。
本案的法律爭議點在於判決理由書中是否存在筆誤,以及該筆誤應如何更正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這是一個程序性問題,旨在糾正文書錯誤。
法庭發出更正令,以糾正原判決理由書中的筆誤。此更正旨在確保判決理由書的內容準確無誤,反映法庭的真實意圖。更正的依據是發現判決理由書第10段第1行中的「friends」一詞應為「inference」。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頒布更正令,將2013年7月11日判決理由書第10段第1行的「friends」一詞更正為「i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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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法庭會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來糾正錯誤,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
更正令的目的是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文書錯誤,確保判決理由書的內容準確無誤,反映法庭的真實意圖。
本案更正了判決理由書第10段第1行的一個單詞,將「friends」更正為「inference」。
HKSAR v Aguilar Garcia Milner Javier CACC48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