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一份勘誤 (Corrigendum) 文件。原判決書於2011年12月23日頒布,其後於2012年1月5日發出勘誤。勘誤內容主要針對原判決書中的兩處錯誤進行更正。第一處是第二原告人的姓名,原判決書誤寫為「鄭容根」,應更正為「鄭根容」。第二處是判決書第14頁第42(7)段第五行的詞語,原寫為「撤鎖」,應更正為「撤銷」。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並非實體法問題,而是關於法院判決書中出現筆誤時的更正程序和效力。具體而言,涉及如何正確識別和修正判決書中的錯誤,以確保其準確性和法律效力。
本案的判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集中於法院有權力且有責任更正其自身判決書中的明顯錯誤或筆誤,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及反映真實意圖。此類更正通常屬於「勘誤」範疇,旨在糾正書寫或印刷上的錯誤,而非重新審視案件的實質判斷。法院透過發出勘誤通知,明確指出並修正了原判決書中第二原告人姓名及一個詞語的錯誤。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院發出勘誤通知,更正了原判決書中的兩處錯誤:將第二原告人的名稱從「鄭容根」更正為「鄭根容」,並將判決書第14頁第42(7)段第五行的「撤鎖」更正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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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判決書中出現筆誤或錯字,法院有權力發出勘誤 (Corrigendum) 通知,對這些錯誤進行更正,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勘誤通知通常用於更正判決書中的書寫或印刷錯誤,例如人名或詞語的錯誤,而非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斷或最終結果。
判決書中的錯誤可能由法院自行發現,或由訴訟當事人指出。一旦發現,法院會發出正式的勘誤文件,明確指出並修正錯誤,如本案中更正了原告人姓名和一個詞語。
Ng Yim Cheong & Anor v Li Suet Fan & Anor HCA116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