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與陳振聰(第一被告)之間的一宗遺產訴訟。在2011年6月30日的判決中,法庭駁回了第一被告要求披露文件的申請,該申請旨在質疑原告的訟費單涉嫌助訟及違反彌償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法庭當時作出了傾向原告的臨時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nisi)。第一被告隨後於2011年7月13日提出傳票,申請更改該臨時訟費命令,要求將原告的訟費減少50%或法庭認為合適的比例。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被告是否有充分理由要求法庭更改先前作出的臨時訟費命令,即將原告的訟費減少。第一被告主張,由於原告在訟費單中存在錯誤,並需透過其訟費繪製師提交澄清誓章 (clarification affirmation) 才確認正確的訟費金額,因此應減少原告可獲判的訟費。
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5條及第3(2)條的訟費原則,並引用了 In re Elgindata Ltd (No.2) [1992] 1 LWR 1207 一案的判例,分析了在何種情況下可剝奪勝訴方部分訟費。法庭認為,只有當勝訴方提出其敗訴的爭議,且這些爭議顯著增加了訴訟的長度或訟費時,才可剝奪其訟費。本案中,原告提交澄清誓章並未顯著延長聆訊或增加訟費,因此不符合剝奪訟費的條件。法庭亦指出,原告實際支付的訟費已超過其申索的金額。
本案主要引用了 In re Elgindata Ltd (No.2) [1992] 1 LWR 1207 一案,該案確立了在何種情況下法庭可剝奪勝訴方部分訟費的原則,即當勝訴方提出其敗訴的爭議,且這些爭議顯著增加了訴訟的長度或訟費時。此原則亦在 La Chemise Lacoste SA v Crocodile Garments Ltd. [2000] 4 HKC 317 一案中被應用。
法庭駁回了第一被告要求更改訟費的傳票申請。原告的臨時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 (absolute order),但與2011年6月1日余兆明(Nelson Yu Shiu Ming)提交的澄清誓章相關的所有訟費均不予准許。第一被告須支付原告就本次傳票申請的訟費。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庭在處理訟費申請時的原則,即訟費通常歸於勝訴方 (costs follow the event),除非有特殊情況。即使勝訴方在訟費申報上存在錯誤,若這些錯誤未導致訴訟時間或成本顯著增加,法庭仍可能維持原判,但會將因自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訟費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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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法庭有酌情權,若勝訴方提出其敗訴的爭議且顯著增加訴訟成本,法庭可剝奪其部分訟費。
本案中,法庭認為即使訟費單有錯誤,若未顯著增加訴訟長度或成本,則不構成減少訟費的理由,但錯誤造成的相關訟費可能不獲准許。
法庭會考慮特殊情況,例如勝訴方提出其敗訴的爭議,且這些爭議顯著增加了訴訟的長度或訟費。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v Chan Chun Chuen HCAP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