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在龔如心遺產爭奪案中勝訴,獲得有利判決。原告隨後提交訟費清單,總額達1.41億港元。第一被告陳振聰對此提出兩項初步反對:一是指控原告的訴訟資金來源涉及非法助訟及包攬訴訟 (maintenance and champerty);二是質疑原告違反彌償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第一被告因此申請強制披露與這些指控相關的文件,包括聘用協議、貸款、捐款及與律政司司長的往來信件。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第一被告提出的非法助訟及包攬訴訟,以及違反彌償原則的指控,是否構成與訟費評定相關的真實且具關聯性的爭議。原告辯稱,其慈善機構身份使其有「共同利益」和「訴諸司法」的例外情況,可合法接受捐款和貸款資助訴訟。此外,原告已提交律師證明,並澄清訟費清單中的金額已扣除不應追討的部分,且實際支付的律師費高於申索金額。
法庭分析了助訟及包攬訴訟的原則,指出其旨在防止不當干預他人訴訟,但現代法律已承認「共同利益」和「訴諸司法」等例外情況。考慮到原告作為慈善機構,其訴訟目的是確保遺產用於慈善用途,法庭認為其資金安排很可能符合這些例外情況。關於彌償原則,法庭採納了《民事訴訟實務指引》(Practice Direction) 14.3的律師證明,並考慮到原告已澄清實際支付的律師費高於申索金額,因此認為第一被告未能證明存在真實的違規問題。法庭強調,除非存在真實且相關的爭議,否則不應鼓勵「衛星訴訟」。
本案引用了終審法院在Unruh v Seeberger [2007]10 HKCFAR 31一案中關於助訟及包攬訴訟原則的討論,特別是Ribeiro PJ在第61至70段的闡述,強調了該原則的演變及「共同利益」和「訴諸司法」例外情況的適用。此外,亦引用了Zuckerman on Civil Procedure (2nd ed.) 2006 §26.22及§§26.113-26.114,闡述了助訟及包攬訴訟導致訟費不獲准許的情況,以及處理彌償原則爭議時涉及特權文件的通用方法。
法庭駁回了第一被告要求強制披露文件的傳票申請。法庭裁定第一被告未能證明其關於非法助訟、包攬訴訟及違反彌償原則的指控構成真實且具關聯性的爭議。法庭頒布臨時訟費命令,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的訟費,並發出大律師證明,以總額評定代替評定。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律中助訟及包攬訴訟原則的現代解釋,特別是慈善機構在追求其宗旨時,其訴訟資金來源可能因「共同利益」和「訴諸司法」原則而獲得豁免。判決也強調了在訟費評定程序中,除非有實質證據證明存在真實爭議,否則法庭不會輕易命令披露特權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衛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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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判決,慈善機構為確保遺產用於慈善目的而接受資助,可能因「共同利益」和「訴諸司法」原則而獲豁免,不構成非法助訟。
是的,彌償原則要求訟費不得超過勝訴方實際支付給其律師的費用。本案中,原告澄清其支付的費用高於申索金額,符合原則。
法庭只會在支付方提出與訟費評定相關的真實且具關聯性的爭議時,才會行使酌情權命令披露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衛星訴訟」。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v Chan Chun Chuen HCAP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