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人身傷害訴訟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原告人Fung Chun Man控告醫院管理局 (Hospital Authority) 為第一被告,以及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代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為第二被告。本判決書為一份更正通知 (corrigendum),旨在修正2011年6月24日發出的判決理由書中的錯誤。更正內容涉及判決理由書首頁的聆訊日期以及第22段第3行的文字。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並非實體法問題,而是關於判決理由書中出現的排版錯誤和文字錯誤的更正。主要問題在於如何準確地修正已發出的判決理由書,以確保其內容的正確性與清晰度。
法官的裁斷理由是基於發現判決理由書中存在明顯的排版和文字錯誤,需要進行更正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更正的依據是為了糾正「Dates of Hearing」應為單數「Date of Hearing」,以及第22段第3行中的「but he does possess」應為「but he does not possess」。這類更正屬於法院固有的權力,旨在確保司法文書的完整性和正確性。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發出更正通知,指示將2011年6月24日發出的判決理由書中的兩處錯誤進行修正。具體更正包括將首頁的「Dates of Hearing」改為「Date of Hearing」,以及將第22段第3行的「…but he does possess…」改為「…but he does not possess…」。
本判決書為一份更正通知,強調了司法文書在發布後若發現錯誤,法院有權力且有責任進行修正,以確保判決理由的準確性。這類更正通常不影響案件的實質裁決,但對法律記錄的完整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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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判決書中發現排版或文字錯誤,法院可以發出更正通知 (corrigendum) 進行修正,以確保判決理由書的準確性。
更正通知 (corrigendum) 通常用於修正判決書中的非實質性錯誤,例如排版或文字錯誤,一般不會影響案件的實質裁決。
法院擁有固有的權力 (inherent power) 更正其發出的司法文書中的錯誤,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Fung Chun Man v Hospital Authority HCPI1113/2006